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规范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优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布局,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这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人文关怀、政治帮助者。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也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最好的方式。大量案例表明,党员干部不是从一开始就坠入严重违纪违法深渊的,用好了第二、三种形态,对轻微违纪的同志进行职务调整或给予轻处分,甚至对违纪性质更为严重的同志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或给予重处分,目的并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恰恰是为了防止这些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滑得更远。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防止苗头变恶果,防止小事铸大错。纪检机关在实践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谈话函询作用,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批评早纠正。对倾向性问题要早打招呼,防患于未然;对潜在性问题要谈谈心,提个醒;对萌芽式问题要谈话批评,让其注意;对苗头性问题要诫勉谈话,令其改正;对笼统性问题则要函询警示,使其受到教育,行有所止。这才能建立起一种有严有爱的政治体制,将权力关进笼子,让人才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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