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原告】:魏治安,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潼南县卧佛镇天台村1组33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白塔村8组。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421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司惩32号决定书的决定
事实理由
2017年5月,原告诉被告安岳县顶新乡人民政府合同有效,案号为(2017)川2021民初1702号。本案在独人审理过程中,被告不但不出示甲方的那一份《招商引资协议》,反而猪八戒战术,称乙方提供给法院的《招商引资协议》是伪造的并申请司法鉴定。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的项目有三项:包括对《招商引资协议》领导的签字、公章、纸张是否存在拼凑、变造。经司法鉴定意见:纸张“存在拼凑、变造的事实”,但,并没有认定是甲方“拼凑、变造”,还是乙方“拼凑、变造”。该决定书收到三天,法院并没有复庭审理,让原告及代理人以及被告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便以:“查明魏治安向本院所出示的证据材料《招商引资协议》经司法鉴定,存在拼凑、变造的事实,故魏治安作为诉讼参与人有伪造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魏治安罚款5万元,限于2017年8月30日前交清。......”
魏治安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中国谚语所谓 :民凭约官凭印 。
说的是私人之间的交往凭的是文书约定,也就是文字性的东西,用以相互约束,当官的凭的就是印章,没有印章谁也不认。
本案在《招商引资协议》上,有乡政府法定代表人袁荣华签署的“属实”意见并加盖了顶新乡人民政府的大红公章。
在《安岳县新建砖厂用电申请审批表》上、在《安岳县新设置矿权选址会审表》上二处均有乡政府法定代表人袁荣华签署的“拟新建砖厂属实”的意见并大红公章来验证,而今政府、鉴定机构、法院均认定该《招商引资协议》是伪造,法院还作出罚款五万元的所谓决定,完全是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不讲诚信。
投资人魏治安只相信乡政府盖有大红公章的协议就是真的,老百姓那能识别。也不需要识别该协议所用纸张是否“拼凑、变造”。
而今法院采信所谓的鉴定意见,认定诉争协议的纸张是“拼凑、变造”就是非法认定《招商引资协议》是魏治安伪造,而对被告申请的三项鉴定的其余二项鉴定,协议内容、法定代表人所签“属实”是真实的,大红公章是真的,一字不提。
申请人认为,法院认定协议是伪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罚款五万元是适用法律错误,该决定严重显失公平,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错误具体表现如下:
1、此司法鉴定为一家之言,不是最终定论。且该鉴定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存在诸多问题,涉嫌有假,特别是对法定代表人所签署的“属实”二字为什么变了形提出质问,原告不予认可该鉴定结论,原告不但将申请权威部门重新鉴定并出示新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而且将利用网络媒体曝光。
2、被告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
根据交易习惯,该《招商引资协议》为甲方制作、发放,乙方经过确认后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意而已,且该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根据《合同法》第44条,甲乙双方签字、甲方加盖公章,该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至于该协议所用纸张是否存在“拼凑、变造”,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再说乙方不得而知,也不需要知道该协议所用纸张存在“拼凑、变造”。
甲方拒绝提供自己持有的那一份《招商引资协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条是对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的规定,即在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内容成立的解释。
理解: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即根据已经被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拒不出示的事实,推定其持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本条有三层含义:
(1)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实已被证据证明,即一方当事人仅仅指责对方当事人持有某个证据而拒不提供证据是不够的,这一指责必须得到证明;
(2)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条件下,法官才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法官推定的内容是确定的,即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该证据上载有的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内容。 根据上述证据和规定,法官应当责令被告出示自己持有的那份招商引资协议。被告如果不出示,那就是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法官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成立。
3、该协议与以下一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下列一系列证据证明诉争协议客观真实,各相关单位保存有该协议,原告申请法院到国土局调取该协议等资料,未曾调取。但其他证据包括原告向法院出示的:顶新乡新建砖厂的请示报告、新建砖厂的申请表,【在申请表上有申请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组、村、乡政府、县电力局、县经济局等等单位的签字盖章】、安岳县新设置矿权选址会审表【表上有乡政府、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公安局】等等法定代表人的签署意见和公章、在前述相关各级部门应有《招商引资协议》,否者,各级部门也不会审查签意见批准。法官对此视而不见。
4、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原告向国土局交纳10 万元保证金,向村社交纳了20 多万元退耕还林保证金,并支付了村民地上附着物青苗费等共计239800元。前述票据均向法庭出示。
5、庭审后,原告找到一份新证据《招商引资协议》。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7月2日,分管主任许华英【女】通知原告去签字领取协议。该主任发现公章盖到协议书的左上角了,不符合习惯盖法,便将其扯成两半扔到垃圾桶,叫魏治安父子明天来拿协议。魏治安顺手捡起该两半节协议带走。次日,魏治安父子再次去乡政府领取了《招商引资协议》。这就是两份协议的由来。两份协议证明目的:该协议是甲方制作、提供,是真实的,不可能有假,更不可能是乙方拼凑、变造作假。但法官说,举证期过了,不用提供另一份协议了,如果魏治安不主动撤诉,法院将立即作出罚款5-10万元决定书。
6、四川省政府的批文、资阳市政府的批文、安岳县政府及各部门的批文与《招商引资协议》所形成的证据锁链证明,诉争《招商引资协议》是客观存在的、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甲方提供的,原告作为一个农民又从何处去搞假呢?原告伪造协议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原告制造假协议又向政府投资、送血汗钱,岂不成笑话、笑料。
7、客观事实是,该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原告投资100万元左右。包括交国土局保证金10万元、复耕费20万元,赔偿村民青苗费数万元、组、村、乡政府大会、小会协商几十次、各级领导作报告、国土局等十多部门出面选址、视察、先后若干次、招待农民、村社干部、县级领导先后几十桌人,耗资招待费一大笔、请挖土机及雇工、修路、购买设备等等,贷款凑资100万元左右。请问法官:甲方招商,乙方投资,“拼凑、变造”假的《招商引资协议》符合逻辑吗?乙方作假的目的是什么?难道就是为了以后打官司欺诈政府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官对此缺乏认识。
8、协议签订后,政府批准、村民同意,原告将租赁的几十亩农用地挖成现在这个烂摊子,原告向法院还出示了村民集体起诉原告赔偿损失的诉状、法院传票等证据。如果没有真实的招商引资协议,政府会批准,村民会同意原告用地吗?为什么法官就不进行逻辑分析,为什么法官不责令被告出示自己保管的那一份《招商引资协议》?
根据本案证据链,根据逻辑、证据推定,法院应当以被告拒绝出示自己持有的那份《招商引资协议》而认定乙方的协议是真实的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9、该协议因为时间久,保管不善,农村房屋漏雨、污染严重,加之,原告到省、市、县政府上访数年,协议纸折叠等原因,该协议显得破旧,但并不是被告、鉴定机构以及法院所认定的,该协议是拼凑、变造的虚假协议。
10、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交给法官的《招商引资协议》原件主要内容、乡长所签“属实“二字、公章、落款时间等等,都是一清二楚的。法定代表人所签“属实”二字与审批表、会审表上三处乡长所签““拟新建砖厂属实”的字迹、笔画、样式、形状大小完全一致,是一人所写。法官对此缺乏认识。
11、不知什么原因,法院交给原告的鉴定意见书附页《招商引资协议》复印件上乡长所签的”属实“二字完全被人篡改,笔画变粗,字体变大、模糊不清。请求复议领导查一查,给个说法。
12、四个大人物包括乡政府、主任律师、副主任律师、司法鉴定机构、法院四座大山联合压迫一个农民一个小人,公然诉讼参与人罚款五万元,是滥用职权,是严重显失公平。
13、认定诉争协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证据链,而不是只看鉴定。法官只看到一点,而不看证据链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说的“伪造“证据,完全是莫须有,是牵强附会,是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耙。本案影响重大,处理不好,又是一个上访户,一个冤假错案。到时候,又有人买单,谁笑到最后,还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上述复议请求。,并要求处理相关人员。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8月19日
附:复议申请副本一份、决定书、不同形式的招商引资协议各一份、审批表、会审表、身份证、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