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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男子遭野蜂蜇死,同伴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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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野蜂个头虽小,可杀伤力却不能小觑,被蜇上一口很可能会危及生命,怀化村民李某就不幸中了招。


在一次与两名村民同行烧蜂窝时,李某被野蜂蜇伤,经抢救无效身亡。作为同行者,两名村民被判每人补偿6万元。


与此同时,医生提醒,除了野蜂,夏末秋初更是马蜂的活跃期,随着天气渐冷,马蜂往往会放弃原有的野外巢穴,往人家里钻,一旦蜇人,危害相对较大,市民应做好防护工作。


怀化的李某和同村村民一起去烧蜂窝,谁知才爬上树就遭到了野蜂攻击,在一番抢救后李某还是没能躲过鬼门关。虽然是野蜂蜇人致死,但和李某一起的两个村民也要赔偿。记者了解到,日前经会同县法院判决,同行的两位村民蒋某、杨某分别向李某家属补偿60000元。


2016年10月11日,会同县广坪镇发生了一起悲剧。当日下午4时左右,30岁的村民李某经不住同村村民蒋某和杨某多次邀约,来到了村小学附近枫树下,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棉布、网袋等工具准备烧蜂窝。李某刚上树不久便惊动了野蜂,野蜂向他发起了攻击。由于蜇伤程度深,无法下树,蒋某和杨某便赶紧拨打了120和119电话求助,会同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将李某从树上救下,并送至会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遗憾的是,李某最终不幸身亡。医院出具的文书显示,李某因毒蜂蜇伤后致过敏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据法官介绍,到野外采摘蜂窝从中提取蜂蛹是一项高度危险的作业,作为成年人,对于类似危险系数高的行为应当理性对待,决不可贸然行动。虽然本案中两位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此次案件中,为获取蜂蛹,李某与两位被告一起到野外采摘蜂窝,以致李某不幸被毒蜂蜇伤死亡,两位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依法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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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0 11:20
自食其果,你不去招惹它,它咋可能伤害到你

发表于 2017-9-20 16: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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