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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中国流氓法院判决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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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党校退休官员勾结法官诈骗我的住房(一)
天津法官认贼作父,以案某私
我是天津三级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的受害人陈仲英,因天津三级法院、公安局和检察院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一惯枉法,腐败;尤其是河西法院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法官李庆刚及重审法官认贼作父、充当诉讼掮客、以案某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崴、张天泰诈骗他人财物;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证明;天津三级法院八年十次判决和执行枉法全部枉法;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造成多个当事人、案外人被骗,其中有外商,还有未成年儿童(九岁)。请求合格的共产党官员依法查处河西法院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李庆刚等重审法官枉法、腐败犯罪行为;以便天津人民法院改邪归正
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 ;
              就因为张天泰是党校退休教授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公、检、法腐,及政府的败官员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吗?
一、事 实   
1、买房经过:1999年被申请人张葳、张天泰一同搬到新买的天津市西青区候台子碧景园51号400平米别墅共同生活,2000年3月被申请人(原告)张天泰、张葳与申请人陈仲英一家协商将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西路宾水东里10-101-105号房屋卖给申请人陈仲英,双方约定由申请人陈仲英支付给被申请人一家10万元人民币(后商定⒐5万元),同年4月被申请人张天泰交付了房屋、并给申请人陈仲英送来了该屋门的钥匙,房产证等,申请人陈仲英为筹措购房款,经申请人陈仲英的母亲同意将其父陈进宝承租位于南开区鞍山西道照湖7-1-102的房屋变卖,所得房款9、5万元作指定为申请人陈仲英购买婚后用房,6月21日存入工商银行,6月22日张天泰一家派司机从申请人(买房人)陈仲英那将9、5万元存折取走,6月29日被申请人张天泰、张葳通过自家所开公司的会计高璇从工商银行佟楼支行将再审申请人陈仲英存入买房款⒐5万元人民币全部取走。因此,被申请人张天泰交付了房屋,并收到申请人陈仲英的买房款,申请人陈仲英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及电表、水表、煤气表、及有线电视等,至此,双方均按协商的约定实际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二、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犯张天泰、张崴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
1、原告操纵河西法院法官杨树江枉法判决,法官杨树江认贼作父,充当诉讼掮客,以案某私,通过诉讼协助张崴、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因此、河西法院做出(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枉法判决书。(已被撤销)
2、原二审法官李庆刚认贼作父,充当诉讼掮客,枉法、逆向判决;……因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逆向的判决。(已被撤销)
3、法官何利纯故意非法执行了案外人;……因此,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又故意非法执行了案外人陈仲英,造成我和未成年人(9岁)陈长森无家可归。
三、案外人陈仲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
河西法院、二中院又依赖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驳回申请人陈仲英的执行异议和复议,再次造成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9岁)陈长森无家可归。
四、案外人陈仲英向天津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请重审;
1、因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被告张璇玑至今未主张其所为的权益,并自原放弃诉争房,严重侵害了案外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2008年11月案外人陈仲英向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为了掩盖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九)规定,于2009年5月9日做出了(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本案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规定(新第200条第13项)。
2天津市第二中人民法院为了掩盖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于2009年8月3日,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九)规定,做出(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裁定,“撤销原两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新第200条第13项)发回重审。
共产党官员勾结法官诈骗我的住房(二)
五、本案“撤销原两审民事判决,发回河西法院重审;
天津法院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书标明相互矛盾,问题如下:
1、依据各方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告张天泰隐瞒了单位、住址和卖房的事实,法院又非法给原告张天泰、张葳立案;   
判决书标明不合法;“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天津市管理干部学院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西路宾水东里10-101。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建国楼24门103号”判决隐瞒原告张天泰的单位和住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单位是;天津市市委党校退休教授,天津市志同网络有限公司投资人、董事长,实际住址和户籍底档均为西青区候台子碧景园51号,西青区候台子碧领园c—5丁。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121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法院还故意剥夺未成年人陈长森的诉权,违返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2、法官刘卫平至今未依法将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的反诉状交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
民事诉讼法——
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判决书标明“陈仲英参加诉讼后同时提出反诉。2009年9月法官刘卫平非法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反诉费10800元,我提出原审时我已为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交了5450元反诉费,依法规定重审不用再交费了;可是,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等讲;“原审你替张璇玑交的诉讼费,与你无关;重审你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依法规定你必须交反诉费10800元,否则不给立案”;并讲“房屋到底是你买的还是张璇玑买的、需确权,你胜诉退你反诉费,败诉不退”,我问了一个懂法的,我又向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提出“反诉减半,”法官刘卫平才依法让我交了反诉费5400元;本案陈仲英才是唯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
民事诉讼法——
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118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①、三级法院五次开庭审理时法官都讲;“经本院合法传唤张璇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张璇玑不参加诉讼,放弃诉争房,重审判决书标明了“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判决书也标明了“被上诉人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14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民法总则——
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
②、自2006年,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后,被告张璇玑至今未主张其所为的权益,并自原放弃诉争房;是案外人、申请人陈仲英向天津法院申请重审和再审的;
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88条;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法院依法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诉讼费5400元;依法规定;“陈仲英才是(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唯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可是法院却非法将被告张璇玑认定为“反诉原告”,因此是法院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民事诉讼法——
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的规定;。
5、判决书标明的事实相互矛盾;
①、“陈仲英参加诉讼后同时提出反诉。”
②、一审判决书标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判决书也标明了“被上诉人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③、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辩称,
④、重申期间,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第三人张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⑤、张璇玑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④、被申请人张璇玑未作答辩。
⑤、重申期间,被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去的第三人)陈仲英辩称的案件事实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别辩称的案件事实相同。(不相同)
⑥、判决书非法标明“及张葳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之事实成立”,(请法院拿出来证据);
⑦、判决书非法标明,“……张葳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各自提供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法官伪造证据,证据在那,请法院拿出来)
共产党官员勾结法官诈骗我的住房(三)
六、天津三级法院认贼作父,故意枉法判决
二中院判决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
河西法院判决第三项;
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与本案第五、六项判决相互矛盾;该判决法院纵容了原告张天泰的恶意诉讼,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在再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返还张璇玑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严重侵犯了买房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合法权益;判决违反了我国各种法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200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
宪法——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总则——
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
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规定
河西法院判决第四项;
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该项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非法剥夺房屋所有人、当事人陈仲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民法院将非法、无理要求强加给当事人陈仲英判决违反了――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
民法总则——
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河西法院判决第五项;
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重审,两审法院纵容了原审法官通过诉讼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法院又非法剥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对自己唯一的住房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
民法总则——
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法——
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河西法院判决第七项;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天津三级法院披着合法的外依,却干着非法的事;国家赔偿法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赔偿当事人因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所受的各种经济损失,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民事诉讼法——
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新)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民法总则——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二中院判决二项;
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张璇玑共同共有;
张璇玑共同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上诉人陈仲英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
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民法总则——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
二中院判决三项;
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张天泰协助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承担。   
①、协助张璇玑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
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
、买卖房屋人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中院判决四项;
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上诉请求。其它诉讼请求是什么?
依法追究审理过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枉法判决的法官的刑事责任;
(1)、张葳有罪判无罪;在2001年,河西法院法官(现副院长)刘毅荣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和“津西检(2002)刑诉字第×号”案件时明知和张葳一家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非法给张葳换了个女律师,非法从法院要了该案,法官刘毅容收张葳家和田玉大白菜一颗,并向张葳一家提出“不许提出国家赔偿,否则公安局和检察院不干,才能判张葳无罪;”之后,法官刘毅荣又收张葳五万元。
2005年11月我举报法官刘毅荣、杨树江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一惯枉法,遭到民警冒充天津市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打击报复;在本案重审时主管院长刘毅荣又未依法回避,强迫调解。
(2)、原审法官杨树江认贼作父、充当诉讼掮客,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天津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已被撤销)
①、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取(取款)证;
②、法官杨树江又与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进行不正当交往,开庭前两天告知原告,被告有西青法院的证据,你也要交,原告才交西青法院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
③、法官杨树江未依法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非法剥夺买房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诉权;
④、法官杨树江至今未依法交换证据;原告的虚假陈述,虚伪证据法官杨树江却非法认定“真实、合法、有效”;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⑤、 法官杨树江还故意毁灭对被告一家有利的证据,如;“法官单庆新在法庭上问;“张葳你妹妹钱给你了吗?给了,在你那吗?在我那,多少钱?9万5”。(有录音)法官杨树江把优盘拿到办公室毁灭了该证据,因此,未将证据和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⑥、根据原告张天泰向河西法院提交的西青法院(另案)的证据,证明了原告张天泰的诉讼超过两年时效;也证明了原告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法官杨树江未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因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枉法判决书。(已被(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民事裁定撤销)
(3)、二中院法官李庆钢认贼作父、充当诉讼掮客,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逆向判决;法院非法给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立案,法官李庆刚和上诉人张天泰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被上诉人张璇玑和案外人陈仲英告知法官李庆钢一审时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取证,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未能参加诉讼,未依法发回重审;以及案外人张葳和上诉人张天泰,以“案外人陈仲英管案外人张葳和上诉人张天泰一家要十五万元封口费,和霸占张葳、张天泰家住房为由,已向公安河西分局报案;流氓警察李继业代表天津市公安局对陈仲英立案调查,”可是法官李庆刚未依法中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真相,法官李庆刚未依法驳回上诉人张天泰的诉讼请;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因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逆向的判决;即,该胜诉的判败诉,败诉的却判胜诉,造成案外人,未成年人无家可归。(上述判决已被(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民事裁定撤销)。
(4)、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非法执行案外人
案外人陈仲英找到河西法院执行庭提出“我没参加诉讼,有新的证据,”河西法院确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旧的)第208条的规定;——执行员何利纯确多次打电话威胁、欺骗我,让我案外人搬出,让我案外人签字时,我注明了“我对判决不服”,因此,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又故意非法执行案外人。
(5)重审法官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渎职侵权、徇私枉法,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
①、诉讼主体认定错误,《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的规定;。
②、法官以看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诉状为,非法剥夺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在法庭上陈述、辩论发言和行使诉讼的权利,未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录在案;
③、法官故意隐瞒、毁灭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的证据;法官又和原告一家伪造的证据
④、伪造证据,二审判决书标明;“及张葳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之事实成立;请法院拿出证据,
⑤、陈仲英买房存取款证据等,证明是上诉人陈仲英支付了买房款;
⑥、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现副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李庆刚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法官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时,法院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故意拖延不结案,法院强迫我调解,我不同意,非法拘留当事人、举报人,并到拘留所强迫我调解;
⑦、重审(一审)故意拖延、22个多月才结案,但各项判决相互矛盾;
《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下列几种情形均属于追究的范围:
(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有条件执结的案件无故不执结超过半年以上,或者故意违法执行造成当事人、案外人财产损失,或因执行中的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物权法——第38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六个一律”的规定 ——1、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2、3、4、5、6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审理过张葳、张天泰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的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何利纯、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及诈骗惯犯张崴、张天泰等还逍遥法外,请求法院依据追究上述人的刑事责任,以便天津人民法院改邪归正。
二中院判决五、六项;
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上诉请求。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一;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二;本案原审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三;(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
共产党官员勾结法官诈骗我的住房(四)
七、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认贼作父,故意枉法裁判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一;(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
证明二;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三;本案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八、(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标明;
判决书标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除应遵守法律,还要遵守社会公德。
①、原告张葳、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是操纵天津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协助张崴、张天泰取得和行使,因此,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都不合法,所以,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更不合法。
②、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及人民法院认贼作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当诉讼肩客,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他人财物;人民法院和原告的这样行为是社会公德吗?是社会公德到退。因此,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未遵守社会公德,更未遵守法律。
③、至于陈仲英主张追究审判员在审理中的刑事责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首先,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包辟纵容了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包辟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未依法保护当事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但损害了国家利益、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我国各种法律的规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其次,破坏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陈仲英妻离子散,造成再审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九年有家不能归,给再审申请人一家造成各种经济和精神损失,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社会影响。
对于天津人民法院(公检法)而言,要利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绝不能像地痞、流氓那样,用一些卑劣、下流、非正常、非法的手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故意触及法律的天平,故意触及道德底线,天津人民法院八年十次枉法判决,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不要为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以便天津人民法院(公检法)改邪归正!
附一;天津公检法审理张葳、张天泰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文书
刑 事 案: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容审)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荣审)
民 事 案;
3、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检察官包惠艳) 2013年1月25日
附二:天津三级法院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做出的民事案件枉法判决
注:(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判决书。为下例民事案的证据。
本 案 原 审:
4、(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 (杨树江审)2005年11月19日      
5、(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李庆刚审)2006年8月2日           
6、(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        (何利纯  )2006年12月   
7、(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       (李力审  )2008年6月11日            
8、(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   (刘德成审)2008年8月1日
本 案 重 审;
9、(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   (李少平  )2009年5月19日   
10、(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周金钟审)2009年8月3日
11、(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    (刘卫平审)2011年1月6日      
12、(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刘卫平审)2011年6月17日
13、(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   (吴狄红审)2011年9月15日
14、(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  (张丽娜审)2012年4月12日
因法院的纵容张葳、张天泰又一房两卖;
15、(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审)约2008年
16、(200×)二中民四终字第××号判决;(   ?审)约2009年
17、(2009)西民一重字第××号判决;(和(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刘卫平同月审理)
18、(2000)南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南开法院)约2010年
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19、2011年5月23日,我举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故意拖延,法院非法拘留我15日,并强迫我调解;
20、2005年11月,我举报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枉法,天津公安局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编造事实对举报人立案调查;
21、2008年,天塔街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所作所为超出了工作职责范围,是谁指使天塔街工作人员将我的社会用品搬到农村去的。
22、2006年6月天塔派出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用于恶意诉讼。
附四; 书证(       )份、录音证(      )见举报信一
2017年11月8日  控告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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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我们老百姓不敢评说。
发表于 2017-12-4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没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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