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决 申 请 书
资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丰左,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秀才村7组。联系电话15884234849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27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200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实际为县政府管委会】,住所地安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焉华,主任【常务副县长】。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18年2月6日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上载明的建设用地土地面积120平方米、按照安府发【2010】38号政策安置补偿120平方米土地给申请人修建住房或者或者产权调换或按照市场价货币收购申请人的住房376.05平方米。
事实及理由
安岳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认识理解错误。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四川省高院【2017】川民申3046号裁定书第3页有关“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拆迁安置系政府主导,相关政策亦由相关行政部门制定落实的现实情况,案涉安置地基分配标准、面积、数量等内容并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是应根据相关行政部门拆迁安置当时执行的政策来确定......故杨丰左对安置政策提出的异议已超出了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杨丰左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裁定驳回杨丰左的再审请求。【见附件1、裁定书】”证明:民事诉讼,此路不通。高院认定申请人的诉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故,申请人申请县政府调解无果,故而申请市政府裁决。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按照杨丰左”一人户安置“一个门市基础”39.6平方米自建住房的“安置方案“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下列安岳县政府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决定:
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岳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安府发【2010】38号文件:
第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以合法的权属证书为准;征收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有权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对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予以认定。申请人认为,本政策即为当地当时的交易习惯。
第十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征收人应按该征收点统建安置还房区同地段商品房的综合建造价上浮15—20%给予补偿。根据建设局确认,当时,商品房的综合建造价为2780元每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 为每平方米3096元。
第十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按照拆除被征收人合法产权面积,在规划的地点给予还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 产权调换的安置还房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基本一致。
涉案协议开头载明的资府发【2001】56号和安府发【2001】136号文件也没有制发一人户安置39.6平方米的所谓政策。只制定了房屋的重置价补偿,拆迁协议上载明是每平方米220元。
根据事实、法规、政策证明:“一人户安置一个门市基础”的安置方案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与法规及与安府发【2010】38号文件政策相抵触,该安置方案依法应当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三款规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本法证明。这里的地上“附着物”并不包括房屋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只包括地上房屋。由此证明,被申请人及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制定一人户安置39.6平方米的所谓政策。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报市、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据本规定,这里的地上“附着物”也不包括房屋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只包括地上房屋。政府机关无权制定涉案安置政策。
《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拆迁前的无房户或者有房屋但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在拆迁安置时,要补足人均30平方米,且三人以下按三人安置补足到90平方米,四人按四人安置120平方米;五人按五人安置150平方米。根据本规定,对无房户或者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本规定安置。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
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根据本规定,对于拆迁前房屋合法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实际合法吗按照市场价拆一还一。
杨丰左所在石桥铺镇和岳阳镇是土挨土田挨田,两个镇都在安府发【2010】38号文件管辖区域内。
扬丰左2008年11月11日签订协议,2015年开始安置建房地基;邻居社周世财等望城村2、5、9社三个社10户分别是2011年6月9日、2011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至今没有落实安置建房地基。
周世财的协议证明,周世财户籍人口2人,拆迁办按《实施办法》第52条及安府发【2010】38号规定,1-3人以下户按3人安置,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补足安置30平方米,由旧房的61.2平方米增加到法规、政策规定的安置90平方米。其中24平方米为门市每平方米6000元【见附件3协议】。
周世财另买李绵玉房屋63.18平方米是拆一还一,按照安府发【2010】38号政策规定,每平方米补偿3096元【见附件4协议】。
其余8户如江有碌、刘远强、刘婷等分别 是认定了几百平方米就安置几百平方米。都是拆一还一安置补偿【见附件5资金兑付表】。
为什么其他户拆迁合法面积数百平方米就补偿数百平方米?还可同时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事实上,这就是当地当时的交易习惯。房屋拆迁行业的“交易习惯”都是拆一还一。这才是真正的拆迁行业的“交易习惯”。
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及“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等规定。
法学界有一句名言:"民法乃万法之母",而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母亲的心脏"。
杨丰左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载明土地面积120平方米,该证书是持证人依法对建设用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法律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据此杨丰左的诉求符合本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二条“各地要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据此规定证明,被申请人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本禁止性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由本规定证明,杨丰左80.4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人悄悄地拿走【偷盗】,不能保证杨丰左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府发(2015)22号】《关于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二、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被征收房屋水电气视讯等附属物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据此证明,拆迁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规定,拆迁农民房,要采取还房方式,还房要“对等略好”由此规定,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十三)有关“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由本规定证明:安置杨丰左一人户一个门市基础39.6平方米于法无据,是违法创设行为,该安置方案无效。。
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国务院上述规定精神。”据此,只补偿39.6平方米,少补8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上述国家有关“产权保护”的规定,不是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表现。
综上所述,杨丰左申请裁决请求事实充分,理由正当,合法有据。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请人 2018年2月9日
附:再审裁定书、拆迁协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安府发【2010】38号、望城村10户资金兑付表、身份证、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与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纠纷,依法申请市政府行政裁决一事,特委托胡代国代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书写申请书、发表代理意见、代收法律文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等事项。
此致资阳市人民政府
委托人: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