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产组组长为了发灾民财,伙同他人强占灾民承包地非法牟利十余年,让灾民的生活和生存无依无靠,一百多名灾民成为难民。究竟哪级政府能管?哪个政府部门能管?政府能不能公正处理?
我们是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长山镇原八行村三组(现双河村十三组)的组民,由于本组地处山坡,长久以来有地质慢滑现象,2001年地质慢滑对组民的房屋造成严重的撕裂,全组40余户组民中有三十户左右的组民共计100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经县、镇两级政府领导实地查看后,两级政府强制让受灾组民搬迁。当时政府的处理方案是让受灾的30来户组民“投亲靠友”,分两方面来处理:一方面是房屋和上户问题。政府补偿灾民每个户头1000元和每人500元的搬家杂费;如果灾民在本县范围内买房,政府不收税;灾民在长山镇范围内上户,不收上户费。另一方面是生活问题。政府说灾民人数太多,无力解决灾民的生活补偿,让灾民仍然耕种1996年承包的土地维持生活,政府免除灾民的农税提留款。于是受灾的三十来户灾民于2001年下半年和2002年分批搬离了八行村三组去“投亲靠友”了。
灾民搬迁后,由于政府没解决灾民的生活来源,所以灾民仍然按照政府所说的回到八行村三组耕种自己的承包地维持生活,可是耕种了才一年多,组长蔡天权就借口灾民的户口不在八行村三组,不准灾民继续耕种承包地,在灾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杨仕雄、刘成权两个外村人强行将灾民的承包地用于种植柑橘树,发灾民财,从此,可伶的灾民再也没能耕种过自己的承包地,10多年来,灾民们从来没有得到过一分钱的承包地补偿费,让灾民的生活、生存无依无靠,100多灾民成为难民,靠打零工为生。
灾民们认为组长蔡天权的做法是蓄意发灾民财,是组霸所为:
一、他首先借政府免灾民农税提留款的说法,私自搞了一个让灾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欺骗灾民,说灾民要放弃了土地使用权才能免农税提留款,让灾民签字时,他又说“只有你们少数几户才没有签字了,其余的都签字了”,可是只有少数的7户灾民才上了他的当,多数灾民看穿了他的阴谋都拒绝了签字。
二、组长蔡天权欺骗灾民的行为失败后,于2003年7月12日,瞒着灾民借用组的名义,偷偷地将灾民的承包地的小部分私分给未搬迁的组民;大部分有100亩左右土地,以每年一千元的低廉承包金(相当于赠送)指定承包给杨仕雄、刘成权二人种植柑橘树,其他任何人不得承包,同时他私下又与杨、刘二人签订分成协议,以组长权利入了两成干股,既是发包方也是承包方之一,他们三人合伙强占了灾民的承包地。现在蔡天权与杨、刘二人签订的二八分成协议已经暴露了。因为,杨仕雄与刘成权一起强占经营灾民的承包地几年后,杨仕雄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了其妹杨秀云,杨秀云接手后,与刘成权将灾民的土地一分为二各自经营,之后,蔡天权去找杨秀云要分成款,但杨秀云不承认蔡天权与杨仕雄、刘成权二人私下签订的分成协议,她不给蔡天权分成款,于是蔡天权常常威胁杨秀云说“随时可以收回她的土地”,杨秀云不堪其扰,便将此分成协议的复印件交与她的员工钟隆贵,让钟隆贵带给本组一位名叫蔡美中的老党员查看,准备让蔡美中去投诉组长蔡天权,但是杨秀云又不愿将此协议交给蔡美中,蔡美中也就没敢去投诉,因此这份分成协议才被暴露出来。但刘成权的分成款仍然在交给蔡天权。
三、蔡天权、杨仕雄、刘成权三人合伙用流氓手段阻止灾民要回土地。灾民找组长蔡天权要回土地时,蔡天权说“你们的户口不在本组,你们是哪儿的人,我不认识你们,你们找我要土地找不着!”轰赶前去要土地的灾民。有一位叫蔡盛德的组民,他没搬迁,他的承包地也被组长包出去了,于是蔡盛德不让对方在自己的承包地里种植柑橘树,结果被非法承包商刘成权打伤住了半个多月的医院。灾民们慑于蔡、杨、刘三人的淫威,一直不敢直接向他们要回土地。
十多年来灾民们年复一年的找村、镇为灾民做主,可是非法承包商的利益总是受到保护,村、镇一直拖着不给灾民解决此事。现在国家为1996年承包了土地的农民确权土地,灾民们要求镇政府为自己的承包地确权,本来只有政府和灾民两方面之间的事,给承包商毫无关系,可是村、镇总是把非法承包商的非法利益硬插在政府和灾民之间形成“莫须有”的第三方,硬说灾民的承包地有争议,不给灾民的承包地确权,甚至要收回灾民的承包地。本来灾民的承包地是被人强占了的,因为有保护伞才一直没能得到解决的,到头来反而被说成连承包地都不是灾民的了,真是颠倒黑白,世上哪有如此道理啊!尤其是双河村的村支书蔡良益,灾民找他确权土地时,他跟灾民吵架说“我说不拿土地给你们就不拿土地给你们,就是你们找谁来我也不拿土地给你们”,而且在蔡天权与杨、刘二人签订的二八分成协议暴露之后,杨秀云把此协议交给了村支书蔡良益,蔡良益却采用拼凑方法伪造了一份会议记录来替换了二八分成协议,并拍成照片来发给负责处理灾民土地确权之事的副镇长罗在扬,而将真的二八分成协议隐藏起来,以达到混淆是非的目的。村支书、组长这种勾结承包商严重侵害灾民利益的行为,给身为弱势群体的灾民的生活和生存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简直不给灾民活路了。灾民们找镇政府也得不到公正解决,灾民请镇政府找出当年处理灾民问题的会议记录查阅,澄清事实真相,可是镇政府居然说没有会议记录。现在负责处理此事的副镇长罗在扬虽然为灾民找来了镇的法律顾问曹正义律师和灾民一起谈论过灾民承包地的事,但是镇政府又不采纳曹律师的“灾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侵害”的观点来处理,镇政府领导认为镇政府没有执法权利,只能承认组长蔡天权与杨仕雄、刘成权二人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可谁都知道此合同上没有任何一位灾民的签名,怎么能算是合法有效的呢?镇政府的处理方法就是:维持组长蔡天权与杨仕雄、刘成权签订的非法承包合同继续有效行使的前提下,镇政府可以为灾民的承包地确权,但是在2026年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前,灾民没有承包地的实际使用权;否则,就把灾民的承包地当成是有争议的土地,不给灾民的承包地确权。
灾民们认为镇政府的处理方法不仅没有查处组长蔡天权伙同他人侵占灾民土地的违法事实,而且是在尽量保护和延长非法承包商非法占有灾民土地的时间,对灾民是开的土地空头支票,对灾民来说是画饼充饥。现在灾民老年化越来越严重,多数灾民都是50多岁了,体弱多病,就是打零工也没有老板肯要,有的家里还有八九十岁的老人,而且许多是独生子女,家庭负担沉重,失去了承包地,生活无依无靠,连起码的生活保障都没有,还有8年才到2026年,这8年中如果真有灾民被饿死了,谁来负责呢?这不是在拿灾民的生活、生存问题当成儿戏吗?同时灾民们也认为蔡良益提供的会议记录是伪造的,因为上面有明显的伪造痕迹,镇政府把它拿来当作处理灾民土地的依据更是不公正的。因为,如果这份会议记录是真的,那么就可以用1996年荣县政府的41号文件的第十条规定来解释组长蔡天权出包灾民的土地是不违规的,41号文件的第十条内容是“这次土地调整后,稳定期为十年。在稳定期内,除整户迁出、整户死亡农户的土地应由农业社收回外,一律以户为单位、以调整后承包地为基础,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允许农户之间转包土地。稳定期内,个别农户无力耕种,经农业社同意,允许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退回农业社安排。”也就是说,1996年至2006年为土地承包的稳定期,这十年之中,农业社收回灾民的土地是符合县政府4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就算是在2003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后收回灾民的土地,也是符合荣县41号的第十条规定的,那么组长蔡天权出包灾民的土地就不是违法的。但是县的41号文件在开篇上说“41号文件是根据中发[1993]11号和国发[1995]7号文件来制定的”,可是县的41号的第十条内容明显与中发[1993]11号及国发[1995]7号的“土地承包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要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真正得到稳定和完善。承包期30年不变。”相违背,也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和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二章第九十条之规定以及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条之规定等法律法规相违背。按照国家政策、文件及法律规定,农民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解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难道县的41号文件大得过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及法律法规吗,难道小小的一个荣县要像香港、澳门一样搞“一国两制”吗?更何况灾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一直都没有解除,组长蔡天权于2003年7月12日出包灾民的承包地,显然违反了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因此镇政府牵强附会地用县的41号文件的第十条来处理灾民的土地,明显是在保护承包商的非法利益。试想:难道说2001年县镇两级镇政府在41号文件存在的情况下,让灾民耕种承包地维持生活是谎话,是在欺骗灾民?要是当年政府既不解决灾民的生活来源,又要用县的41号的第十条收回灾民的土地的话,灾民岂不被饿死,那可能比因地质滑坡导致房屋垮塌而砸死了灾民的后果还严重。只能有一种解释:政府当年认为41号的第十条不适合于灾民,政府没有用41号的第十条来处理灾民的承包地。既然如此,现在的政府怎能以牺牲灾民的利益而成全非法承包商的非法利益呢?甚至有参与处理此事的个别干部还说“法律是冷冰冰的,何必动不动就用法律办事呢?”、“我们是荣县的官员,即使县的41号文件第十条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我们也只能照办,县的有关部门不可能推翻县政府自己制定的文件。”此种说法真是荒谬至极!在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社会,如果有法不依,怎能依法治国、以法服人、以理服人,那国家何必制定政策、法律呢?
据说不法方的背景很深厚,县市都有背景,而灾民是弱势群体,灾民的承包地被组长伙同他人侵占了,灾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得不到政府的公正解决,让灾民们感到此事跟黑恶势力刘汉、刘维的事情有何区别啊!现在中央提倡“民生是大事”、“群众利益无小事”,试问荣县长山镇政府做到了吗?
其实,灾民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
1、请镇政府为灾民申请有关法律部门废除组长蔡天权与杨仕雄、刘成权非法签订的出包灾民承包地的非法合同,让非法承包商把灾民的承包地无条件归还给灾民。
2、请政府无条件地为灾民的承包地切实确权,并恢复灾民承包地的地力保护费。
3、请政府彻查蔡天权以及与此事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让蔡天权把10多年来给灾民造成的损失赔偿给灾民。
灾民们只希望政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灾民承包地的事情,难道刁难政府了吗?
灾民们也找过荣县公安局经济犯罪调查科,希望调查蔡天权的违法事实,可是经济犯罪调查科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不能判断蔡天权有没有违法,他们不受理,让灾民去找法院或荣县监察委。灾民又一次被踢了皮球。
灾民找到荣县监察委,工作人员说:1、蔡天权签订的非法合同不属于监察委管,让灾民去找法院。2、蔡天权不是党员,现在也没任队长了,而且此事发生在荣县监察委成立之前,不属于监察委受理的范围对象;监察委只受理监察委成立之后的事。3、假会议记录有明显的伪造痕迹,监察委只受理村支书蔡良益涉嫌伪造证据。灾民是2018年3月29日得到荣县监察委的受理答复的,现在已经一个月了,可是了无音讯。
请问:灾民们的承包地被人强占的事情,究竟有没有哪级政府能管?究竟哪个政府部门能管?政府能不能公正处理?
十多年来,各届镇政府都不顾100多名灾民的死活,都在保护非法承包商的非法利益,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了吗?难道灾民在1996年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纸空文吗?100多名灾民连起码的生活保障都没有,正饿着肚子哩,实在是拖不起啊!
下面附有三份证据:一份是蔡天权借政府免灾民农税提留款的说法,欺骗灾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上面连公章都没盖一个,纯属蔡天权的个人欺骗行为;另一份是蔡天权非法出包灾民承包地的协议,上面没有任何一位灾民的签名,而是蔡天权安排的人签的名;再有一份是双河村支书蔡良益为保护承包商(包括蔡天权)而伪造的假会议记录,这份会议记录上的时间与前两份非法协议的时间完全不吻合,明显是假的。
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长山镇双河村十三组(原八行村三组)灾民代表:
徐国华 电话:13990038526
李忠模 电话:13096013809
杨雪清 电话:18280317190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