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巴中市恩阳区青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城乡低保年审复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2018〕127号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式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1.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2.不务正业,有赌博恶习的; 13.其他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同方坪村三社何承骥家情况相似,经过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党员、各社社长及代表共40多人组成的群众大会评议,他家不符合低保标准,所以取消他家低保名额。 因你未提及到具体家庭名字,镇村两级无法具体回复,如你反映的不是何承骥家,请来电咨询,我镇将为你做出详实答复。联系电话:0827-5430739。 特此回复 巴中市恩阳区青木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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