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佐手書明月”网友: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大队立即着手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你车辆停放的位置系办公楼前街面,是供行人通行的公共区域,该处没有施划任何停车位,在此停车属违法停车。如在接受处理时不服我队处罚可向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或直接向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违停车辆是否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是由违法停车本人意愿决定的,我队多次接到该区域违法停车影响行人通行的举报,该区域一直是大队治理违法停车的重点区域。
二、经查,我队执勤人员在查处违法停车时,发现有8辆车在该区域违规停放,其中有6辆车立即驶离了现场,剩余2辆(渝A35***、川AVU***)因驾驶员不在现场被开具了违停告知单,此过程有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并非只针对你一个外地车进行查处。
三、因滨江路施工改造,占用大量路面,为缓解附近居民停车难的问题,经请示工程指挥部同意,允许机动车在滨江路均悦饭店路口至环城北路交叉路口路段停放,但必须遵循“紧靠右侧单排停放”规定,并且,我队在该路段也设置了警示牌(见附件);因此,车辆在该路段道路两侧按规定停放是可以的。
四、交警部门对违法停车的处理流程是经前期取证后录入系统,当事人在接受处理时才会向其当面出具正式的处罚决定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只是交警部门向违法当事人出具的告知单,仅具有告知性质,对当事人起到告知和警示作用,并非是法律文书,因此是不需要加盖部门公章的。
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安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也是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我队呼吁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行车、文明停车,同时,热忱欢迎广大网友对我队执勤执法人员的执勤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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