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陵华,男,(原名蔡凌华)汉族,退休职工,身份证住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华兴街041号。现暂住地通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张秀春,女,汉族,自由职业,身份证住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华兴街041号。通信地址: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身份证号:510724196111214922。联系电话:1660837359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10084287184,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国虎,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中心(原安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621M B0128274 T,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艳,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曾光,男,....................................。 案由:上诉人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行初32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法院公正审理,秉公依法判决二被上诉人撤销第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县国用(2001)字第001027号》、(安县房权证塔水镇第201400961号)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证; 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一审法院裁定书依照的是上诉人返还房屋一案的判决书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恳请中级法院依法纠正。神圣的法律不是违法官员的玩物,全民必须学法,守法,用法,护法,法律的权威尊严是神圣的,任何人的权力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敬请搜看网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的微博头条文章《请求人民法院不能配合不法官商强行公民置换房屋》 二、一审审判长于10月10日前去安州区塔水镇现场查看了原告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的该房子,在见证了原告所诉的事实的情况下,在证明了被告的庭审辩论完全是谎言的情况下,于10月10日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起诉,为被告的渎职侵权犯罪背书。 三、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主题是被告把属于原告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1幢1楼2号的房屋给第三人另办了产权证,现在成了同一套房屋两家户主,虽然两家户主的产权证上写的是不同的街名,但确实是同一套房屋,二被上诉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3月21日,上诉人得知第三人曾光在2001年趁原告打工外出期间,侵占了上诉人1999年合法购买的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1幢1楼2号的房屋,已经被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于2017年7月3日,给第三人作出了《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证书,第三人的该证书把侵占上诉人的1992年竣工的,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1幢1楼2号的房屋,写成2014年竣工的自建房,华兴街变成了振兴街。2018年4月11日,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给投诉人蔡凌华、张秀春作出的投诉信答复意见书,才知第三人侵占上诉人的房屋至2014年案发后,原安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在明知上诉人一直在维权的情况下,在明知上诉人被第三人侵占的该房屋是安县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12 月10日,向上诉人颁发了的安县房监字00311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证书,档案记载已出让的历史所有权房产登记的情况下,该所滥用权利给第三人作出了该房屋的(安县房权证塔水镇第201400961号)房屋所有权证。后来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官僚主义,不认真审批,又给第三人换发了《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证书,属于典型的渎职侵权犯罪。 二、上诉人返还房屋一案判决的是镇山寺的房屋手续新证办理了,上诉人华兴街的该房屋证件才能注销,判决的是镇山寺房屋手续尚在办理之中。可是,镇山寺的房屋手续从2000年至返还房屋一案的判决至今18年了还尚在办理之中啊。上诉人从未置换房屋,二被上诉人除了上诉人返还房屋一案的枉法判决书外,没有任何凭证给上诉人办理镇山寺的房屋手续(比方假若判官神经了判把房子烧了不能也会去执行判决吧)。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持有第三人侵犯的该房屋的产权证等证件的情况下,视法律为儿戏,为第三人把侵犯上诉人的该房屋从新办理了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房屋买卖、继承和转让,必须有严格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买卖合同和继承转让的有效合同,原房屋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相关管理部门验证“符合”后,收回“原房产证”,依法核发“新的房产证”有效。今二被上诉人造成同一套房屋两家持有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背国家政策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返还房屋一案的判决书为依据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向贵院上诉,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s://wx3.sinaimg.cn/large/0068d2Jwgy1fwjg5msi4zj30u0140e82.jpg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 一审审判长和书记员于10月10日在安州区塔水镇查看上诉人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的该房子后在对比证据,如土地宗证地图
==========================
编辑备注:江油市人民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0月25日回复,内容见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