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网友“2117046921”反映情况的回复
网友“2117046921”: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院对所涉案件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你所提供的法律文书编号,核查为原告杨继香、周大树与被告通江县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能远“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16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6)川1921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贾能远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杨继香、周大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300000元,若逾期未支付,则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违约金至清偿时止;旭风房产公司对前述款项向杨继香、周大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16年6月15日,本院在诉讼中作出(2016)川1921民初1247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贾能远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35号房屋两套(产权证号分别为:通房权证诺江镇字第07008号、07030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00.27平方米、65.17平方米)和营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为:通房权证诺江镇字第07012号,建筑面积207.78平方米)。
二、该案的执行情况:
2017年1月,因被告贾能远、旭风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杨继香、周大树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贾能远向杨继香、周大树支付了30000元,并达成和解。后贾能远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 2017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7)川1921执恢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人和家园”项目部以旭风房产公司名义在通江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7200120000020826账号内存款270000元;2018年1月3日,本院作出(2018)川1921执恢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人和家园”项目部以旭风房产公司名义在通江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7200120000020826账号内存款200000元。
2018年1月2日,案外人肖万里、赵耀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肖万里、赵耀均称“人和家园”项目是他们挂靠旭风房产公司,个人出资开发,他们是实际投资人,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他们投资建设的“人和家园”与杨继香、周大树、贾能远无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77200120000020826账号内存款是李俊杰、肖其原、杨卫斌、苟成碧购买“仁和家园”项目的房屋支付的购房款,该款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本院审查肖万里、赵耀均提供的相关证据后,支持了肖万里、赵耀均异议请求。在肖万里、赵耀均提供“仁和家园”两套房产担保后,本院裁定对77200120000020826账号内存款解除冻结。2018年8月26日,本院裁定拍卖贾能远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35号207.78平方米营业用房。目前该处房产正在拍卖过程中。
本院在执行信访人反映的案件中,不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