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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杜修勇,男,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广门乡银峰村7组10,身份证号:5129,电话:
1750
被告:华蓥市交道运输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德富

地址:华蓥市红星路620号
电话:0826-4935772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华交执法罚[2018]第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退还罚没款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31日9点21分,原告驾驶川XKF550小型轿车用手机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滴滴快车软件)获得乘客信息,搭乘乘客从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到华莹市驾考中心途中,被被告拦截,并强行将车辆扣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但广安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未出台网约车细则的城市,司机们无法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和网约车驾驶员证,只有出台了细则,才有可能办到上述证件。所以华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对杜修勇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
2、经电话咨询12345市民服务热线,得到广安市运输管理处明确电话回复,滴滴可以跑,有录音为证(回复时间2017年9月1日)
3、网约车政策出台后,预留缓冲期为办证人员留出办证时间。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公布《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并为网约车行业设立了五个月的缓冲期,缓冲期内未对网约车实施处罚。)
4、“选择性执法”也是违法(显失公平)华蓥市交通执法大队判定原告违法,在面对多个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时,行政执法主体明知多个主体都在进行违法活动,但只选择其中一个违法主体执法,而罔顾其他违法主体的存在,未对网约车平台实施处罚。 
5、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出现,为广安市民提供了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较好解决了广安市民出行难,特别是城市周边打车难的问题,也缓解了广安市公共交通压力。对这种伴随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被广大老百姓普遍接受且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新型行业,在广安市未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前希望华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
  原告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告夫妇没有固定工作,以打工为生,家庭中两个年迈的父母因体弱多病,下有未成年学生。综上所述,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与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敬请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杜修勇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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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y

发表于 2018-11-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就受理案件吗?把法律想得也太不严肃咯。况且家庭困难也不能成为违规违法的挡箭牌,你所陈述的又怎么证实真假???
建议起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让法律依据事实作出判决。

发表于 2018-11-7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广安没有出台滴滴相关政策,应该不会抓吧,是不是跑野猪儿遭了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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