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决起诉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无疑是对侦查和公诉机关所做的工作予以否定。目前,只要被法院判决起诉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均会认定为错案。不仅导致承办人的努力付诸东流,而且对于该案的承办人及相关负责人还要进行责任追究。因此,侦查和公诉机关对于法院判决起诉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者无罪、本能上是抵制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者无罪案件并不一定都是错案
起诉的罪名不能成立或者无罪的案件不能同等于错案。无罪分为法律上的无罪和证据不足的无罪。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庭审后作出起诉的罪名不能成立或者无罪判决,并不能说明以前侦查、起诉就是错误的。由于刑事诉讼在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不一样,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也不完全相同,其结果就有可能出现差异。比如,案件经过庭审,很可能出现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后,合议庭认为,定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排除,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且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但这并不等于侦查和起诉是错误的,有了新的证据还可以再起诉。尽管被法院判决起诉罪名不能成立或者无罪的刑事被告人,有可能因无罪判决申请国家赔偿,但并不应当以此追究相关承办人员的责任,只有事实清楚,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追诉,或者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不追诉,才应该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