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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天地] 业主必看!开发商对车位有无租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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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中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杜绝可能发生的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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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8 15: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2-10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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