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亭法院”)对盐亭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与顾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3)盐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因顾本字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盐亭法院于2014年在执行过程查封了顾本宇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上段1橦1层及负1层(现北门联发超市入口,房产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0007637号)的房地产。其后该处房地产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标。 在盐亭法院的主持下,信用社,顾XX与申请人徐良,三方经过协商,达成买卖协议。该买卖协议中约定,由徐良以6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地产,同时因顾本宇尚欠徐良25万元未归还,徐良从变卖上述 房地产的价款中受偿12万元,即徐良以实际支付53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地产。该协议中还约定,房地 产过户所需费用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015年,徐良将实际应支付的53万元购房款转账到盐亭县人民法院指定帐户,盐亭县人民法院随后出具(2015)盐执字1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徐良持该裁定书到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和税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徐良持上述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徐良支付本应承担的契税等费用外,还同时垫付了卖方(顾本宇)应承担的地方教育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附加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工具71515.48元。该房地产现已过户完毕 根据相关法律,本应由盐亭县人民法院将徐良垫付的顾本宇方各种税费71515.48元发还给徐良。但在此裁定判决生效执行结束后,盐亭县人民法院却迟迟不予将此款发还于徐良,期间本人多次到法院交涉无果,时间长达两年,给本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敬请盐亭县人民法院发还我的代偿(顾本宇)的税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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