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对您作出如下答复: 一、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不动产登记实行“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总证)的,不得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分证)及其他类型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分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填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4.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其他必要材料是指:房产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业主身份证明、委托书、询问记录、房屋分户勘丈表、宗地分割面积测绘图、分户清单等。 二、经核实,望龙东郡小区开发企业已于2018年11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总证),购房人可督促住建部门责成开发企业尽快到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分证)。待其向我局提交申请资料后,我局将按规定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您对该问题还有疑问,请拨打电话0838—2506830进行咨询。
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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