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民主与法制》四川记者站王忠明黄永明发自四川雅安
2007年9月20日,备受雅安名山县社会各界关注的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状告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案(详细内容见新闻调查《质监局说:酒厂自己假冒了自己》),在四川雅安市名山县人民法院庄严宣判:判决撤销被告四川省雅安市名山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7月19日作出的(雅名)质技监封字[2007]第07-19-01号质量技术监督登记、(封存)决定的行政强制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省雅安市名山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据介绍,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是由英国两家知名洋酒企业:英国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UKJOHNNIEREGIUSDISTILLINGCO.,LTD.)和瑞典阿赫斯伏特加(UK)有限公司(AHUSSWEDENVODKA(UK)CO.,LTD.)在中国大陆首次携手打造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营运平台。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在与外方近3年的合作中,已相继完成了相关知识产权的引进(包括工艺配方、外观专利、著作权、注册商标等)和品牌的试验性投放,生产进入中试阶段,以及引进市场阶段,整个投入达400余万元。
就在企业逐步步入发展正轨的时候,今年7月,名山县质监局稽查大队以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假冒”为由,查封了企业的生产设备和产品。
名山县质监局提出的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涉嫌假冒阿赫斯皇室尊尼伏特加,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就是阿赫斯皇室尊尼伏特加这一品牌的权利人,不存在假冒事实。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提供的证据包括授权书、专利证、著作权登记证、商标转让公证书,这些都是真实而可信的。同时原告还提供了其作为QS认证企业(食品安全认证企业)参加了《四川质量报》2007年3月的3.15公告及2005年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阿赫斯伏特加系列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的公报。
名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名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系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依据现场检查结果,认为原告涉嫌假冒,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定时限内,仅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的法律依据,没有提供原告涉嫌假冒的嫌疑证据,而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内容和告知原告接受调查的原因则是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今年生产销售记录、本厂化验记录以及一、二季度抽检报告等,故不足以构成原告涉嫌假冒的证据,致使被诉行政行为缺乏其认定为涉嫌假冒的事实嫌疑证据。
同时,名山质量枝术监督局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只引用了法律名称而没有具体引用法律条文,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具体适用法律的知情权。被告在实施登记封存行为时,超越登记封存决定书的范围,对原告的机器设备予以了封存,该部分行为自登记封存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名山县法院作出的(2007)名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书,第一次让非法查封企业的质监局遭遇败诉,令社会各界特别酒类企业感到振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