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笑话显然是不太懂法律的人编的。因为强闯民宅,可单独成罪:“非法入侵住宅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法律强调的只是: 如有其它犯罪、就不再将“非法入侵住宅罪”作为单列罪行予以数罪并罚,但并没有将“非法入侵住宅罪”豁免。所以,如果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是“强奸男人”,但“强奸男人罪”不成立之后,那么,就应该单独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论处。
3、关于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这个笑话中,就算没有其他加重处罚的情形,但采用入侵民宅的方式实施强奸,已经具备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从重量刑。
4、再说“强奸中止”:
刑法规定,“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可以免罚,但是,罪犯一开始采用“强闯民宅”的方式实施犯罪,已经造成了“伤害”,还可以免罚?因为行为可以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即可证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伤害”。
因为,很多人搞不清楚“犯罪中止行为”与“犯罪中止形态”的区别: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在这个笑话中,罪犯中止的只是“强奸”,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强奸”的刑罚;而罪犯在“强奸中止”之前,已经构成了“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形态,按律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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