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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耳的笑声——蓬安陈华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案二审旁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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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人都知晓蓬安网友陈某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一案。该案于2019年4月底于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求。陈某
仍然不服,赓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院于9月3日上午9时进行了开庭审理。我参与了旁听。

        庭审开始后,在是否要求对方人员回避的环节,原告提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被告方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且不应当有律师出场。其理由为,公安干警本来就应当通晓法律,不应当浪费公帑请专业人士辩护。而被告律师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应规定,他能够参加辩论。法庭最终支持了被告的说法。

        在这次庭审中,原告提出八项新的证据。分别是:几段证人录音,证明办案人员所做的十份询问笔录及辩认笔录存在时间、空间上的矛盾,应当对部分证据进行排除;一张被告在询问室被询问时带有时间戳记的照片。在档案中,同一时间,有证人此时在该室作辩认笔录,证明笔录存在作假,应予以排除;北城派出所的布局图片,示意了办公区及询问室的方位,结合证人表述证明公安在录笔录时存在撒谎嫌疑;几页单位考勤记录,表明当事人党某存在构陷嫌疑;几页公安系统人士任免信息,证明办案机构与当事人之一的党某存在利益关系,公安办案违反程序;以及申请法院提请其在拘留所时的证据,以证明原告在入拘留所时已被打伤等等等等……

        被告方对新的证据分别时行了很简洁的质证,作为旁听者,除了感觉他们对单位考勤记录、以及对是否在办公区进行询问进行的辩诉比较有说服力外,对其它问题的回复十分模糊,也回避了对办案笔录时间及空间差错的解释。

        辩论阶段,双方分歧较大。对一些关键程序,比如说此案是否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观点完全对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原告认为公安机关没有执行这一程序,是严重违反程序行为;而被告认为情节不重,无须通过讨论。原告认为案件中事实认定错误、情节定性违法,过程中存在故意构陷,执法也存在诸多违法情节;被告一一否认了这些,认定自己定性准确,依法执法,不存在问题。

        被告陈某因为对此事非常认真,因此在法庭上进行了较多的陈述。当然,不可避免有一些重复及啰嗦的部分。法庭虽适当进行了一些干预,但表现出来的耐心及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的确值得称赞。

        可就在原告进行辩论的过程中,最后一次被法官善意提醒时,被告席上发出一声刺耳的笑声。这是一位警官发出的。

        如果旁听席有人发出这样的笑声,我认为还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大部分人不是很了解法律以及法庭,可能会对当事人努力坚持自己的权力会有误解。可是,作为责任处理此事的干警,发出这样的笑声,就让人十分不解了。

        他在笑什么呢?笑一个普通的纠纷搞到最后两次对簿公堂?笑案子办得错漏百出需要应对各方的问诘?还是觉得原告不及自己懂那么多规矩,需要敬奉笑声以示态度?实在让人难以琢磨。

         最不愿揣测的,就是这种笑声,代表着权力的傲慢,在藐视着民众,如同上次那个“我不回答你问题”一样。民众不是对立面,哪怕意见与权力机构不一致;民众更不是敌人,即使把执法者送上了法庭。民众是权力的基础,权力没有任何资格傲慢!

        但愿咱多虑了。希望中院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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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有趣的庭审——蓬安陈华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案旁听记

https://www.mala.cn/thread-1555584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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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6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公安机关应诉时,是否能聘请的律师问题,公安部的一个文件作了规范。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通过了解这个文件,我们知道,公安部明确规定出庭的人员应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

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公安机关本来就是强势群体,而且对法律的知晓度远远超过公民,不应当借助其它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此次法庭上,被告律师以《行政诉讼法》相应规定为由,声称其拥有辩护资格。其实《行政诉讼法》相关的规定更为确凿,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意味着即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也只能委托自己机构的相应人员出庭(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而非他人。

可惜的是,法庭支持了被告的说辞。

这点令人费解,也让人气愤。有执法能力的公安人员,都经过专门的司法培训,即使是不熟悉一些法规,还有专门的法制科把关。可对付这样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案,居然还花费公款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实在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浪费与嚣张。

我觉得甚至可以对这样的行为提出诉讼。

发表于 2019-9-4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怎么会给你那么多时间提供证据呢?那起不是打自己耳光,公检法是一家人,要想打赢真的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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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6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海不懂素贞爱 发表于 2019-9-6 08:18
根本就不中立就对了,就如同你的头像,很生动描述了“半张人脸、半张狗脸”(原谅我此刻毫无恶意的笑了) ...

可惜你连脸都不敢露……

这样跟你说吧,一个人,面对本案所表现出的事实,只要不弱智,只要不别有用心,都能得出跟我一样的结论。

专业干警办案,可以搞错讯问时间,算不是低级错误?可以搞错房间,算不算低级错误?甚至可以搞错干警自己的名字,算不算低级错误?不了解办案程序,非法留置,算不算低级错误?篡改档案页码,加塞文件被发现算不算低级错误?咱们且还不谈定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庭时人员安排的不妥等等。

这些加一块,如果够不上低级错误的结论的话,这世上也没有低级错误一说了。大家都象小朋友一样玩过家家,错了就算了,岂不一团和气?

所谓中立,是在不了解双方情况时,须客观表达。在充分了解了状况的基础上,表明立场,同样天经地义。

如果你愿意理性讨论,咱们可以要求双方都提供相应的 言正扌居 ,就具体的部分展开研讨。如果你坚持认为我“擅自在网络上随意制度,甚至恶意中伤“,你恐怕需要提供 言正扌居 支撑你的说法。

最后说一句,我不接受你的建议,我认为公民有权在网络上讨论任何问题,哪怕有人不爱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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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办得的确太过随意了,太多问题在法庭上无法正面解释——即使聘有律师。

发表于 2019-9-5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在的,基层警C的素质和能力都存在问题,希望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发表于 2019-9-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真的,别人的笑声没有你的帖子刺耳,用自己的恶意去揣度他人的无意举动,去编造故事,去煽动情感,本身就是别有用心,再用一段干瘪而无序的文字表达出来,表面上中立,实则路人皆知,总之,法庭上的东西,我没有参与,我不评价,但你这段文字,不论从功底还是中心思想,都让人无法产生好感,法庭刺中了你那脆弱的自卑感,而网络也同样无法维护你那扭曲的脸庞
发表于 2019-9-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9-9-6 00:34
呵呵,敢情你认为我写这些文字是为了让你“产生好感”而来的……

看来你很多情呀!

根本就不中立就对了,就如同你的头像,很生动描述了“半张人脸、半张狗脸”(原谅我此刻毫无恶意的笑了)..............
低级错误不是你说了就算的,你又犯了画地为牢的错误,仿若又开始意淫杨幂会带着保时捷义无反顾投入你怀抱,你不是法官,你无权评判,至于你是否继续单相思,那取决于你自己的“中毒程度”............
既然你强调用法制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应该明白你擅自在网络上随意揣度,甚至恶意中伤的行为本身就是在破坏这种秩序,就如同一个未经过审判的嫌疑人,我们不能网络审判一样.......
你能中立的参与这种事情,作为网名,很鼓励,但如果你不能,建议你可以私下议论,别拿网络上来.............

发表于 2019-9-6 08: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的真相,不仅仅包括事实本身,还包括事实所涉及的人的为人。
发表于 2019-9-6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雨的夏天 发表于 2019-9-6 08:24
事实的真相,不仅仅包括事实本身,还包括事实所涉及的人的为人。

此纠纷起源于2015年,当时陈朝林在仲裁院办公室砸手机打人闹事,欺侮陈某。党喜梅向雄至始至终冷眼旁观,无一字劝阻,事后还撒谎作假正表示没看到陈朝林砸手机闹事。
所以,此事应从2015年起查派出所案卷。如此冷漠、无正义感的人有什么资格任仲裁院副院长和工会主席。

发表于 2019-9-6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从事实方面讲,内容多处相互矛盾,违背常识,不合逻辑,陈某用了七页来反驳,根本无法正明陈某有违法行为。
在程序违法方面,蓬安公安有16条。
主要是
1、未履行合法手续就对陈某违法留置超过八小时;
2、询问笔录造假且集中证人在一起作笔录,内容串通失实;
3、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4、办案民警与党喜梅存在着影响公正办案的利害关系而未回避,导致被上诉人滥用职权对陈某进行打击报复;
5、办案民警在笔录时采用诱导、暗示、泄露案情、透露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看法等违法方式,以获取自己想要的正据构陷陈某。
6、无上诉人陈某对案件的详细陈述,也不对陈某的申辩进行核实和复核。
7、未对违法嫌疑人党喜梅在办案区进行询问(虽然笔录上写的是在讯问室。)
8、14天的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情节较重的重罚,未集体讨论决定,未载明从重处罚的原因。
9、书证、视听资料正据应当具有原始性和完整性,但上诉人所递交的部分视频只是残缺不全、七零八碎的片断。而且对正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根本就未提交。
......

发表于 2019-9-1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看过原告在论坛的帖子,很多内容是明显的臆测和臆想。

至于法庭的笑声合不合时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个人觉得更似祥林嫂反复念叨着那几句台词一样,旁人的正常反应而已。

老实说,个人比较同情原告,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但是她的这种行为是不应该也不值得肯定的,无论用什么办法去肯定这种行为,无异于伤口上撒盐,只会强化原告这种被迫害的臆想,对帮助原告过上正常的生活毫无益处。

我们社会当然需要较真的人,但是偏执的较真只会是一种病态,只有理性的较真才会推动社会进步。愿原告早日脱离苦海,过上正常的日子。

发表于 2019-9-1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南充中院仍不公正处理,上高院申请再审,是原告合法的救济途径。
而一件错误百出的案子还如此折腾,反映出的是地方官员的不作为和腐败。
对民生的漠视。
也看出了地方官对一些权力部门嚣张跋扈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的纵容。
请问,苟且偷生的大南充的人民还有什么幸福感可言?

发表于 2019-9-16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族的天敌 发表于 2019-9-14 11:33
原告生活发生变故,是因2015年蓬安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不公、有法不依,导致违法分子未被惩处、受害人权益 ...

法律的问题交给法律来解决,“执法不公、有法不依,导致违法分子未被惩处、受害人权益未得到保护”只是原告的单方面认知而已!

发表于 2019-9-16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9-9-16 09:13
法律的问题交给法律来解决,“执法不公、有法不依,导致违法分子未被惩处、受害人权益未得到保护”只是原 ...

原告的结论是来源于蓬安公安所出示的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的正据。

前面有贴出了许多事实依据,为何不敢哪怕是对其中之一进行辩解?

你的单方面认知靠什么支撑?为了站队而站队?为了洗地而洗地?

请拿出具有说服力的东西来。

发表于 2019-9-18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庭前就向中院申请调取相关正据及蓬安公安后台电子档案,以客观正据正明蓬安公安撰改案卷,正据造假,陈述撒谎,党喜梅殴打陈某致陈某受伤属实。
为查明真相,请南充市中院同意申请。

发表于 2019-9-3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某在事实、正据及程序上的质疑都很有说服力,只不过时间有限,加上法庭干预,未能将20几页的正据与法条齐备的庭审意见完全发表出来。陈某一直在以蓬安公安的矛攻他们自己的盾,他们自己自相矛盾,对严重的程序违法和正据不足,再怎么辩解都徒劳。

发表于 2019-9-3 18: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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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9-9-3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3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当庭宣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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