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风街道办事处: “紫金时代”小区从2015年接房至今已过了4个年头,在全体业主和前期物业的共同努力下,被评为全市文明小区,但就是在这个全市文明小区内,还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需要办事处协调处理,营造更好的居住环境。而为了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问题,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势在必行。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规定,我们小区在2016年早已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直到2018年,建设单位“巴中市渝鑫置业有限公司”都未书面报告回风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小区业主两次自发签字,将10%以上的联名签字申请上交回风街道办事处回风社区。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回风社区在两次收到业主联民申请后,都没有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是通知个别业主到回风社会开会协调,会上社区领导直言,在座的如果没有交物业费,就没有资格参加之类的话,翻遍整个《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都没找到没有交物业费就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权利的规定。社区领导一心护着“紫金物业公司”态度值得琢磨,不但没有协调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还进一步激化了矛盾,更是让这么多业主为签字而付出的辛苦白费。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小区业主保留对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权利。 综上所述,恳请回风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本小区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条例第四条规定)。不要再用“脱贫攻坚”、“创文创卫”等理由搪塞了。 紫金时代业主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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