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李某、吴某某等十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案件。十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据了解,该案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平武法院审理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一案,由院党组书记、院长申东亲自审理。 判后释理 驾驶证考试是为取得驾照合法上路,没有过硬的技术,而以作弊的方式取得驾照不仅扰乱考场秩序,侵害了考生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和国家考试制度,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亵渎。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罪名,其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经过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了解到,在驾驶证考试中很多学员因为文化程度低、学艺不精等原因,难以通过考试。以为找到“商机”的他遂联合被告人李某、吴某某,共谋帮助无法通过考试的学员“软考”。 此后,刘某某负责搜集想要“软考”的学员信息并提供给李某,李某除帮助这些学员预约考试、专车接送到考场外,还为学员穿戴好由吴某某提供的“软考”必备工具——微型摄像头及微型耳塞,学员们开始考试后,微型摄像头便将电脑上的考题传送到在外等候的李某、吴某某手机上,再由赵某、张某将题目答案通过微信耳塞告知考试的学员,这便是在驾校中盛传的“软考”。 在此过程中,驾校教练刘甲、鲁某某、冒某某、宋某某等人为赚取介绍费,不断向刘某某介绍自己的学员参加“软考”,直到2019年2月28日,学员刘某乙在平武交警大队考科一作弊,被民警发现,导致案发。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共计组织他人“软考”10余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吴某某等人在驾驶证考试中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侵害了国家考试制度,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刘甲、鲁某某、冒某某等五人身为驾校教练,为他人在组织考试作弊中介绍学员,依法也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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