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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快,仁寿这几个整液化气公司的被罚款26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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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7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6日上午,仁寿县人民法院对四家液化气公司及被告人石某一等15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石某一等10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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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四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成立仁寿县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石某一担任“协会”会长,石某二、陈某某、徐某为副会长。在没有检查、处罚等权力的情况下,“协会”违规组建市场巡查部,采用跟踪、拦截、堵门、强行检查等方式对全县液化气市场进行监督、检查,非法控制全县液化气市场。2017年初,“协会”筹备期间,四公司为了提高利润,开始在液化气中违规超标添加二甲醚,经有关部门抽样检查,均为不合格。2017年4月-2018年9月期间,四公司共销售液化气5306余万元,获利1111余万元。同时,四家公司负责人多次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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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一等15人共同故意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寻衅滋事、行贿等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四家液化气公司判处罚金1400万元至330万元不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对被告人石某一等1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判处罚金2670万元至15万元不等
     这也是仁寿县人民法院开出的最高“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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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8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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