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违反国家法规的错误作法应该纠正
11月底,南充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财发[2019]5号)和《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入驻协议》(以下简称“办法”“入驻协议”),协议期限为5年(见附件)。
“网上商城”即“四川融汇公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建立的电商平台,由商品供应方入驻。“入驻协议”第一条第9款规定,入驻供应商“需交缴2万元履约保证金”;第三条第4款规定:供应商“在商品成交15个工作日内支付订单金额2%的平台使用服务费。”
市财政局的“办法”及“入驻协议”无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特别是指定政府采购平台,加之按订单金额2%收费,引起了相关供应商的极大愤概,认为政府部门有权力寻租之嫌疑。
一、“融汇公司”为营利单位法人,而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市财政局引进营利单位,通过第三方垄断政府采购商品,违反了“采购法”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九条: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规定。
二、入驻“网上商城”的供应商需向“融汇公司”交缴保证金和支付订单金额2%的平台使用服务费。
国家提倡政府电商采购,是为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商家经营及政府采购成本。供应商向“融汇公司”交纳的费用必然转嫁入商品价格,如此将增大政府采购成本,因而违反了“采购法”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之规定。
3、 “办法”第十条:“供应商应承诺商城商品在南充市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假如供应商串通抬价并统一,政府必然增加采购成本。因此违反了“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4、 如果供应商不与“融汇公司”签订5年协议,自然被排斥在参与政府采购竞争之外。如此即违反了“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五、“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一)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市财政局违反国家“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定第三方电商平台,并向供应商收缴保证金和按订单金额收取平台使用服务费的错误作法应及时纠正,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挽回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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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南充市财政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27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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