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自上世纪70年代初起至1993年全乡人民在原南宝乡政府的领导下用近20年时间,全乡村民累计造林31530亩,分布在乡林场9个工区。根据《南宝乡乡村合造林合同书》《南宝乡乡村合造林合同书(补充协议)》及《联办林场土地转包合同》等合同协议约定,村民将承包林地转包给南宝乡林场,由南宝乡林场对全乡所造林木进行管理。1993年4月8日,原南宝乡政府成立了四川省邛崃市南宝乡林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林源公司),林源公司合并了南宝乡林场,负责对原南宝乡31530亩集体林地进行经营管理。1999年4月,经南宝乡先后多次召开党委扩大会、村组群众代表和组群众代表会等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林场9个工区、面积为31530亩的林地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机制转让给四川省永高科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高公司)。同月,邛崃市南宝乡人民政府与永高公司签订了《南宝乡林场经营机制及林地使用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费600万元(包括:70年代、80年代、90年代栽植管理费,70年代、80年代劳动分红费用,林源公司现在管理人员安置费和9个工区11个护林房折价等费用)。1999年5月,永高公司同原南宝乡各村组签订了《林业用地租赁合同》。
南宝乡林场是南宝乡人民政府的下属企业(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以林场名义行使的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均由南宝乡人民政府承担。林源公司是南宝乡人民政府依法开办的下属乡集体企业(该企业已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行使的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均由南宝乡人民政府承担。因此,由南宝乡作为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主体是合法的。
1999年8月,依据永高公司法人代表张小强申请以张小强个人名义办理了南宝乡五村(现为秋园村5、6组)、象生坪、王家山……等九处共计18585亩的林权证,林权证号为(99)第6号至第14号。高克智等代表南宝乡全体村民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邛崃市人民政府对张小强颁发的涉及以上林木的(99)第6号至第14号《林权证》。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议后,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邛崃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
自2004年开始有个别群众陆续上访以来,南宝山镇(原南宝乡)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在邛崃市委、政府领导的指导下,多次组织永高公司和群众双方进行协商。2009年,经双方协商,同意走法律程序。2009年6月29日村民代表代表全乡村民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南宝乡人民政府代表全乡村民于1999年4月与永高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南宝乡人民政府期间与各方进行多次庭前调解,始终未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8月,邛崃市人民法院在南宝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为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市级领导多次召集市法院、市林旅局以及南宝乡召开协调会,采用大调解的方法推进纠纷化解。2013年4月8日,在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该纠纷按照3.5:6.5的利益比例进行了群众自主表决,但大部分群众认为分配比例偏低,该协商结果未通过。为加强该案调解化解工作力度,邛崃市委市政府整合力量,于2013年6月21日成立由市领导牵头,政法委、市法院、司法局、信访局、市林旅局、南宝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南宝乡永高公司林权转制纠纷案邛崃市工作组。经过近2个月走村入户开展宣传工作,95%群众同意按照协商调解方式进行化解。全乡群众自主推选出18名协商代表,组建了南宝乡永高公司遗留问题相关事宜议事决策机构,全权代表南宝乡所涉村民处置该遗留问题。2013年8月4日,南宝乡政府、永高公司、村民代表、市法院、市信访局、市林旅局进行了协商座谈,达成“同意对涉及该31530亩(原转让协议中载明的面积)林地上现在所有林木收益按南宝乡43.5%:永高公司56.5%比例分配。在南宝乡所得的43.5%中,20%属于土地红,由相关村组进行分配,剩余的23.5%除去相关费用后由全乡村民所得。永高公司已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借款产生的一切债务由永高公司自行解决”的协议。2013年8月8日,南宝乡在全乡群众中对协商结果进行了表决,各村议事会同意率95.9%,群众同意率94.1%。2013年11月22日,南宝乡政府、18名群众代表、永高公司、市林旅局在南宝乡党委会议室签订补充协议,并对解决该问题形成了初步的工作日程表。2013年11月25日开始,由市林旅局、南宝乡政府、各村部分代表、村干部、群众组成工作小组到全乡各村所涉林地进行实地堪界确认。在随后的确权颁证工作中,由于部分群众以边界纠纷或其他理由不予同意。南宝乡政府一直保持与群众的沟通解释,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全力推进此项工作。
南宝乡政府1999年将31530亩的林地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机制转让给永高公司并签订了《南宝乡林场经营机制及林地使用转让协议》,永高公司同原南宝乡各村组签订了《林业用地租赁合同》。自2004年有个别群众陆续上访反映永高公司未按协议承诺进行科学化、现代化经营管理,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且永高公司未按协议付清林权转让费用以来,南宝山镇(原南宝乡)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协议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在邛崃市委、政府领导的指导下,多次组织永高公司和群众双方进行协商。目前,南宝山镇和火井镇党委、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仍继续开展协议纠纷调处工作。就纠纷调处的进度,请您与南宝山镇政府和火井镇政府保持沟通联系,以获得最新的调处进展信息。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们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如有疑问,请致电028-887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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