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在绵延流淌五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良知”一直被作为判断善恶的首要标准和确保公正的根本保障。具体到司法领域来说,良知可谓是内心的主宰、法官之上的法官。
法官职业良知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作为法官,如果缺乏一颗公正善良之心,那也只会知识越渊博、经验越丰富越危险、技艺越娴熟越可怕。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所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倘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且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在任何时刻,法官都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仰,将绝对忠诚铸入灵魂、将司法为民融入血脉、将公正司法刻入骨髓,唯有如此才能彰显良知,也才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行是知的功夫,法官行为要有担当。光说不练假把式,践行法官职业良知最终要体现在行为担当上。任何时候都不能奢望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能担当的法官能够恪守职业良知,尤其是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或消极懈怠,或置若罔闻,或明哲保身,本身就是没有脊梁骨的表现,损害的是整个职业共同体的形象。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水期,动的都是自己的奶酪,“伤筋动骨”在所难免。但唯其艰难,方显勇毅;唯其磨砺,始得玉成。越是风疾雨骤、急难险重,越是考验队伍、锻炼队伍的关键时刻,越要拿出“偏向虎山行”“挑战不可能”“敢于啃硬骨头”的勇气,用担当彰显良知、实干服务发展、奉献诠释责任。
司法良知是一面镜子,法官既要照“平面境”、客观反映表象,更要照“透视境”、真实反映内心,既要保持仪表的端正,更要保持内心的正直,而不能照“朦胧镜”“凹凸镜”,浮光掠影、缥渺婆娑,甚至是变形走样、表里不一。司法良知是一杆标尺,每名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都要经常用这杆尺子量一量,要敢于校准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良知是一面旗帜,每名法官都要以其为引领,真正做到不忘初心、固守本心、坚守良心。
2000年发生于四川省巴中市的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历经20年了。案子从公安以非法行医立案,报捕后检察院认为:“以熊医生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后国家还未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而认定熊医生属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太牵强,万一不后国家向熊医生发放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咋办”退侦后以医疗事故犯罪对熊医生执行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依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的关键证据----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注有“供办案参考”,不是正式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再次退侦由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正式鉴定结果,“由于案中死者的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病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察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改以非法行医犯罪向法院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钱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裁定解释原判“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不妥,应该是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荣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联系,认定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法律条文改判有期徒刑3年”)。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审理认定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作出撤销原刑事裁判的判决,报院长审查签字。主持工作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1、撤销原刑事裁判;2、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判后答疑解释: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省高院没有指示过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合议庭没法解释。2019年经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答疑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以讨论的方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也是审判组织,可以审理案件,而且是法院最高级别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以讨论的形式审理后作出的决定由合议庭执行作出判决是合法的,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院长不认为确有错误,不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再审。(熊医生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的理由及诉求是:由于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法庭审理调查有无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能不能查清就诊人的死亡原因,能不能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还没有经过熊医生质证,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经法庭审理查清事实后再作出裁判)
这件案子确实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了,既然经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对熊医生逮捕后由公安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由于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检察院认为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及再审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都不是,何来医疗事故犯罪之说。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对这件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奇怪就奇怪在院长的认知上:一:既然“由于案中死者的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病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哪来的证据能够证明熊医生的什么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而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二:审判委员会的性质不同于合议庭,不得直接审理案件,如果熊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由合议庭审理,要由审判委员会审理?三:熊医生一直作无罪辩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审判委员会以讨论的形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程序违法?四:公安局侦查期间由于收集不到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是哪里来的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是经谁鉴定查明了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五:办理这件案子的法官院长为什么都缺乏职业良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