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网民“chenxi123456”在“麻辣社区—成都论坛” 反映四川世纪兆通物流有限公司税务问题的舆情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应对,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一、调查核实及进展处理情况
经查,四川世纪兆通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7月5日取得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运函【2019】141号)批文,成为四川省第一批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经核实,根据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发票及申报资料,该企业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按9%的税率向委托方开具发票,并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未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暂未发现其它问题。 由于网民未提供联系方式,无法进一步了解网民所掌握的具体情况,我局已经向网民微信号“chenxi123456”发出私信要求,请网民需提供公司偷税漏税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凭据资料,也可以通过微信或提供其它联系方式联系告知,我们确保为网友反映的情况保密。
二、下一步举措。
我局将密切关注纳税人的相关舆情动态,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应急预案和解释沟通工作,并将对涉及企业做好税收征管监控,妥善解决好此次舆情事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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