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通川区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有无法律效力。我家被征用土地都在确权时,确在了我家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上,为什么此次补偿村组不按照土地承包经营证上的面积进行补偿,而是想怎么算怎么算,到底土地承包证有无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那颁发土地证有什么用? 二问村干部的决定是不是大于土地承包法。我家土地因地势较好,在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村民要在我家土地上修房而进行了土地置换,后确权已经将置换后的土地确在了我家名下,但这次确按照土地下户的时候的田块进行分配,要我们自己去找置换的村民要回土地,请问既然已经确权,是不是应该受土地承包法保护,本村征地北斗村三组在多次召开村民大会同意按照实际承包面积、地块分配后,村组干部确置若罔闻,强行按照土地下户时的地块进行补偿,时不是他们的决定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问纪委监督是不是实行选择性监督。北斗村三组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至今未见到罗江镇纪委到场监督土地面积核实,地块情况和款项发放情况,请问,是不是罗江镇纪委因为北斗村是魏兴镇合并过去的,就不愿意管,还是在选择性监督。如果不关于管,那就请恢复魏兴镇,由魏兴镇纪委来管。 四问干部家属享受的征地补偿是否应该跟普通村民区别对待。在农村待过的都知道,在土地下户时,农村土地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土地一亩算一亩,乙等土地一亩二、三算一亩,丙等土地一亩五算一亩,所以虽土地证上只有人均1亩多土地,但实际上大部分群众的土地都超出了承包面积,那么在本村征地中,大部分村民是按照土地下户时的面积进行补偿,那为什么组长的父亲及亲朋好友就可以按照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名下还莫名多了堰塘等其他地块。请问一个组是否可以采取几个标准进行分配。是否干部就有这些特权。 五问村民信息干部是否可以直接调用而不承担责任。在本次征地款项发放中,因部分村民不服分配方案而没有签字提供银行卡号。但村组干部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到信用社提取群众卡号信息,强行将分配款打到群众卡上,请问:银行私自提供卡号信息是否违法,干部私自采用卡号信息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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