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凉山两会将开幕了。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两会代表将要从人民手中收集信息,传给上头。两会代表肩负着凉山人民严肃而深切的托付,决定凉山未来一年甚至更远的前途。在此,我殷切希望两会代表们关注一起(系列)或为凉山最惊心触目的官场腐败案。
我有足够证据和事实,证明位于凉山西昌市的枫丹丽舍商品房项目开发所占全部土地,系有关官员勾结法院利用强权枉法裁判强行掠夺侵占。仅需通过简单调查、走访、座谈、咨询、查阅等任何一项活动,即可辩证我所诉真伪。又或者,这完全众所周知。
该项目地块,本系西郊乡长安村九组村民所有耕地73.93亩、村民集体所有门市16间合计4.85亩、还有我父亲王明汉的4亩。
因土地被强占、强拆,目前我家二十余口人流离失所,长辈老无所依。
以下,我将提供连贯的证据和历史过程,客观反映我父亲购地、办企的事实。
父亲原籍小平故里广安市,随着改革开放的号角来到西昌。八十年代从事建筑业,1993年机缘巧合下在长安村九组购地4亩,由此落户、营生。直到2019年6月,被西昌市法院强制执行,我们被迫搬离了营生26年的家园——所有房屋建筑付诸砖块瓦砾,烟消云散。
时间回到1992年,那时的枫丹丽舍全域是长安村九组村民赖以为生的耕地,和村民组的16间门市。
原先我家住十组。
有天下午,父亲带凉山农行信托公司领导到长安十组考察投资事宜,“我们一行有好多辆小轿车,在当时很气派,很招摇...”父亲回忆当时的场景,历历在目。我兄弟跟时任长安村九组组长李发贵的儿子在一起玩耍,瞧见了这一切,组长儿子便赶去向其父亲汇报,“王明汉叔叔带了好多老板来我们村里考察投资”。客人走后,晚上,李发贵主动地向我父亲建议,希望能帮忙引荐投资商考察九组的耕地。十组只有23亩耕地,而九组有80余亩;九组的地理也比十组优越。在父亲的推荐下,农行信托很快与九组达成意向协议:九组以73.93亩耕地折算300万元,农行信托出资500万元,两家组建长安综合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
1992年11月初,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公司正式成立,性质为集体和全民合营。(这是现枫丹丽舍开发商的前身,99年全资转让给一家暗中实为农行信托操盘的“皮包”公司,现开发商公司99年成立。)
为了庆祝这百年不遇的好事,12月30日,在长安村九组隆重举行了成立开发公司的剪彩活动,与会人员包括州、市、乡党委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我记得当时场面空前热闹,与会人员和长安村各组群众都佩戴了证件”。
随着筹办开发公司的各项事宜逐步落实,政府有次在水厂召开会议,其中有议程着重讨论了针对我父亲招商引资有功,应根据有关政策兑现奖励。此消息会后由倪先品、李发贵分别转达与我父亲,还提到如果根据农行信托方面按总投资1.5亿元落实,那起码会拿出数百万元进行奖励,就此征求我父亲的意愿。 “凤衔金榜出云来,平地一声雷”,或奖励几百万的话,着实把我父亲吓一哆嗦,可父亲转念想,计划投资上亿能不能兑现难说,按实际投资500万元的3%~5%算,兑现20万倒合理。父亲一直有购地营生的想法,便提出如果政策允许、领导同意,愿得偿3亩土地用作生产经营和自家盖房。3亩土地按当时市场价3万每亩总计不过10万元。后,政府会议欣然同意了我父亲的条件。
1992年12月3日,九组和开发公司根据西昌府92年(57号)文件,以我父亲招商引资有功,发《决定书》称对我父亲一次性奖励土地3亩,其有关手续全部由九组和开发公司办妥,“权归王明汉同志,绝不反悔,如违者按此决定书数加倍偿赔”。
说是奖励3亩,放线测量时我父亲实际只接受了两亩,还经批准向九组以5万元每亩的高价再购买两亩。实际后续我父亲连奖励的两亩都向九组交付了10万元土地款。4亩地总计20万元足额交付。
我父亲是建筑业的能人,乡市周知其实干能力,若在九组创业营生,定将造福当地大有作为。开发公司作为新办全民企业,领导自然踌躇满志的望其做大做强,便建议我父亲创业后挂靠开发公司旗下,作为名义上的分支机构,一起扩充实力,便于对外展示企业形象,更能到达后续生产经营、招商引资的目的。彼时九组的集体企业自来水厂已挂靠在开发公司旗下。
1993年3月4日,经西昌市工商局批准,同意开发公司发起成立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建材厂,负责人系我父亲。对于建材厂财产归属权,在西昌市企(1993)135号批复中已经明确“建材厂属于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材厂仅挂名开发公司,“为更好地搞好改革开放,扩大经营范围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所有证据和历史过程都能客观的反映建材厂系我父亲独资创办,包括后来几经更名,无论从投资、管理经营均无开发公司和农行信托任何参与。事件的矛盾源头便在于此——有关方面罔顾事实、捏造所谓“建材厂为开发公司下属、非法人、非独立核算机构”,以达到多方官派势力狼狈为奸强行侵占掠夺的阴谋。
阴谋缘起土地产权归属。
原本政府国土部门仅批复同意开发公司征用73.93亩耕地用于开发建设,但碍于特殊时代背景下突如其来的新政策,征地程序受法律约制,因开发公司方面主观原因连带了我父亲另合法购买的4亩土地从产权手续模糊,到一席官司枉法裁定连同所有附着产权被侵吞。(另外还有未经批准违法转让的4.85亩村九组集体所有门市用地)
1993年6月11日,开发公司向西昌市国土局申请征用长安九组耕地73.93亩用于开发建设。9月3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征用,并要求其负责安置193名因此失耕的农民。(期间国务院出台了银行不得投资房地产的政策,但没有影响省政府同意开发公司征用耕地的批复,只是受限于出资方系银行金融机构,故无法按程序征用耕地。)
彼时全国都掀起了投资房地产的狂热,国营金融机构直接投入较多,也有企业贷款甚至挪用不良资产投入。92年至94年间,海南和北海的楼市从两万一亩炒到百万,短暂的狂热便急速萧条,楼市泡沫的高位套死大量资产,哀嚎一片,全国各地的法院都赶去贴封条。
1993年6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讲话,宣布终止房地产公司上市、全面控制银行资金进入房地产。在这一背景下,开发公司投资开发房地产的计划被搁置。作为货币投资方、实际控制人的农行信托却没有罢休,只继续以集体土地的性质从事非法的抵押、转让活动。这其中便涉及到我父亲已购买的4亩土地的利益,协议中载明了有关手续由九组和开发公司办理完善。
我父亲本是从九组购买4亩土地,与开发公司的73.93亩毫无关系,但实际操作却是九组从开发公司的73.93亩中划拨4亩,(当时)随即九组再向外多放线将4亩还上了。
我家的4亩土地,系开发公司1993年12月20日向市国土局申请,要求从同意该公司征用的73.93亩土地中划拨4亩,1994年3月22日西市国土发(1994)32号文批复:同意划拨。
按1993年九组和开发公司“特事特办”的会议精神,在划拨批复下发前,父亲就以会议指示在自己议定购买的4亩土地兴土木修房子,自家住房、员工宿舍、办公楼、货运停车场、农家乐、旅馆、仓库。父亲凭借在本地经营多年建筑业的优势,资金、人员、技术、材料、设备面面具备,短短两三个月,一栋栋低层房屋全部修建完毕。
父亲营生的本领实在有方,九十年代国营企业职工至多两百元月薪收入的情况下,含家人在内20人规模的建材厂,能年入约百万元,富甲一方不夸大;同时期的开发公司却没有任何营收,靠省国土189号批文为据抵押贷款两百万元修建了两栋宿舍、一栋办公楼后,仅有农行信托方面派出的三四人装作是办公。
其间,因建材厂名义上作为开发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但两者并无资股和经营管理上的交集,开发公司实际控制方农行信托便有疑虑,担心建材厂以开发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造成损失影响,便商定我父亲另成立企业(有限公司),承接建材厂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建材厂仅有工商申请手续和乡镇企业局的批复文件,并无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1994年11月28日,王明汉(我父亲)、李发贵、魏英向西昌市工商局申请成立“西昌市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际审计局审核查明,王明汉实际投入资金100万元,魏英实际投入20万,李发贵没有投入资金,故向工商局申报的注册资金为120万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承认实际认缴出资的股东。对此,工商局核准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为王明汉、魏英,王明汉为法人,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西昌市工商局已出具证明,王明汉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长安综合开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地方经济发展与国家法律规定相互矛盾,变更程序的合法性有李发贵和开发公司书面证明,“原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建材厂,从94年12月18日起改名为西昌市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原公司划拨给建材厂生产用地4亩仍归现更名企业西昌市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李发贵”。(冗长的说明文字旨在强调建材有限公司系我父亲合法创办、合法所有。还有大量材料无不证明这一点,最有说服力的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至此,更名后的建材有限公司与开发公司完全脱钩,包括挂靠关系。但后来,官派利益集团却以拙劣手段漠视基本事实和所有历史过往。
搞不成房地产开发,作为资金入股方农行信托便打起了村集体土地的主意,利用自己作为经融机构的权利优势,先非法购买,再自申自审作抵押高价套现,最后转让给实际由农行信托领导控制的私营“皮包”公司。
1995年12月,至此仅有靠批文贷款建造的三栋低层房屋和简易道路(市国土局认定约占总批复同意征用面积的8.7%),既未实际投入股金,也未正式开发经营的农行信托方面便提出要求九组转让全部股本,即73.93亩集体土地。随即,李发贵以将73.93亩集体土地以所谓“转股”的名义,370万元全部卖给农行信托,并将营业执照及公章全部移交。营业执照及有关手续虽未发生变更,但此时农行信托已实际完全掌管开发公司,成为独资企业。
更令人震惊的,73.93亩集体土地还被农行信贷作抵押,自己给自己贷款2000余万元——1亩地折算36.5万!
1999年3月,农行信托又以长安开发公司的名义,将开发公司包括73.93亩集体土地在内的全部资产,非法转让给凉山索玛集团旗下西昌东方航天旅游公司和四川港泰(实业)集团;8月,农行航天支行行长曲比拉尔签字申请注销开发公司;9月,东方旅游和港泰集团申请注册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载明承接开发公司人员、设备、设施、物资、债券债务。
(索玛集团、东方旅游、港泰集团实际幕后控制人是谁?纪检监察部门可敢介入查明!)
未征收的集体土地,根据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5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更何况政府国土部门仅批复同意开发公司征地,确权事宜仅停留在放线测量阶段。按照《土地管理法》,同意征用后需两年内完善征用手续并全面开发建设,才能合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故1995年9月,批复同意开发公司征用的土地就已失效。
综上,73.93亩集体土地被违法用作抵押、转让。
公然枉法贪赃之行径,污吏们并未罢休,更张口血盆大口,贪婪地要一并吞掉我父亲合法购买的4亩土地和价值四千余万元的附着财产。
国土局曾发(1994)32号批文,批复同意划拨4亩土地作为建材厂生产使用,时隔七年,(2001)148号文再以 “划拨错误” 撤销,并指出建材厂系开发公司旗下非法人分支机构,属开发公司内部资产。此无中生有、别有用心的行政行为完全系暗箱操作。多重证明文件都载明了我父亲的建材厂前身虽名义挂靠,但始终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开发公司未出一分钱一亩地,所谓开发公司旗下非法人机构,还所谓开发公司内部资产,国土局是如何认定的?事实上,涉及如此重大的行政行为的文件,没有通过任何形式送达我父亲及其公司任何人员,不但未送达,也未听证。此至今无解。
2013年12月24日,凉山法制办(2013)30号致法制网《复函》,客观的指出了西土发(2001)148号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多重违法事实:
一、执法程序错误。如此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整个执法活动没有向我父亲方面告知、调查并给予辩解陈诉机会,也未以任何形式送达(2001)148号文。依法,文件法律效力不得生效。
二、没有法律适用。不管是事实、理由和撤销的依据,均没有引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
三、违反了行政权力义务对等原则。没有履行救济告知义务,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文件不服的受理机关及其生效时间。
四、违反政府担当原则。文件的行政行为不计后果,没有履行任何有关补偿义务。
4亩土地的归属权被掠夺了,开发有限公司方面却也没有任何开发建设行为,所以我家的住房和商业建筑仍得以保存。我家4亩地已由我父亲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多年,93年就已投资上百万元,依据当时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和我父亲同九组签订的征地协议和买地行为,再依据省政策(1997)154号精神,依法应补办各种征地手续,权归我父亲所有。
到2005年,一则国土局凭口胡谄的回复再度颠覆了一切。
2005年,西昌市国土局就九组村民反映要求解决土地征用的问题,回复:该宗地已由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在1993年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局以川国土函(1993)189号批复,征用为国家所有。
国土局有意眼瞎,还是以为屁民无力求证?我手上就复印有189号批复文件,其清楚明白的载明“批复同意征用七十73.93亩......"批复同意其征用和已征用的逻辑关系,当局着傻傻不分?
另据:
1、国土局2003年12月4日发开发公司的《通知》,明显也载明了“...征地73,93亩,但至今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未办理土地登记...”《通知》还明确要求开发公司需在接到此通知起十日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将作非法占地论处。
2、国土局2004年12月6日致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的《函》,也明确指出开发公司尚“未完善用地手续”。
3、2007年6月14日,西昌市国土局回复称,“经查,该宗土地至今未向我局地籍上办理土地登记”。
至此,根据国土局对该宗土地的认定依然是未征用,何以回应称1993年已变更征用?
到2006年,九组村民便开始以司法途径状告开发有限公司侵占该组73.93亩集体土。跟据《土地法》的规定,该土地已荒芜十多年,即无使用产权,九组诉求要求判定收回复耕。这系一起侵权之诉。
经过法院长达三年的诉讼,2009年,凉山中院以(2008)川凉中民初字第73号判决,仅依据上述国土局有意歪曲误读的189号批复的回应,混淆“批复同意征用”和“已征用”的事实,便认定以所谓“查明”了73.93亩土地争议,判决长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该宗“国有土地”的“合法权利人”。本案审判长胡朝学法官不仅脸厚心黑,还幽默地打趣安抚村民“从现状看,已不具备耕种条件,所以不能交由你组耕种使用”。
73号判决生效,意味着九组村民的73.93亩地,从村集体土地强行变性为他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九组不服,理由:
一、根据2004年国务院28号文关于严格加强土地的管理中第19条明文规定:土地经批准征用后,两年内既没征又没用的,批文就自动失效。
二、土地实际荒芜了16年,违反了《土地法》闲置的规定。
三、买的是九组的农用土地73.93亩,直接由九组和农行交易,并非开发公司和农行的交易,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买农用土地用于开发”,农行又将其闲置,再所谓“抵押”,接着“转股”,由集体土地转为私有财产。
四、《土地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法院无权直接判决土地确权问题,属程序违法。
五、 引据西土资发(2005)114号“回复”中长安综合开发公司以川国土函(1993)189号文批复,存在有意误解。189号批复的主体为长安开发公司,并非后来成立的长安开发有限公司;仅批复同意其征用九组73.93亩地,并非事实已征用; 189号批文为过期文件(依据参照第一点)。
六、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判非所诉。
胡朝学法官的背后是谁?与国土局乱回复胡作为是否有联系?
2010年7月23日,一席由西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插手参与的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非扩大),对长安村九组、开发公司、王明汉土地和其它产权争议研究处置,会议根据一起涉嫌严重枉法的判决(认定长安综合开发公司是该宗耕地的“合法权利人”),议定开发公司仅需补交微量土地款(不足市场价十分之一),则“合法”享受该宗土地变更为国有并开发使用的权利。荒芜了长达十六七年的耕地,不知是哪条法律规定赋予的合法性;《会议纪要》与我父亲建材厂有关的,仅一句“王明汉建材厂所占地系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内部事务,由该公司自行解决”。
开发公司如何解决我父亲的土地和资产呢?有了上述《会议纪要》作为尚方宝剑,开发公司有恃无恐,从2010年起,便对我家4亩地建筑进行围堵。从此我家的商业无法经营。谩骂、威胁、打砸,来路明确的社会闲散人员数十次非法入侵我家住房和商业。我家与开发公司的对立情绪不断加剧。对于强占、强拆,即使我们知道,纯粹的商业行为目的不具备强制性。数百次取证、数百次报警、数次诉讼......全不敌强权之力。
直到2019年,在法院调动上百名法警强行趋离下,我们王家上下二十余口人,被迫搬离了安身立命26年的家园。估值约7000万元的土地和附着财产我们没有得到任何一份补偿安置,“是抢劫,还是强取豪夺,这是什么时代!”。
我父亲王明汉老人已年近八十仗朝之年,他曾经的创业经历颇具传奇,同时造福了一方百姓,带动了一方经济。如今我父亲虽儿孙满堂,但却老无所依,还有我96岁的老奶奶——请求舆论关注,还我家园。
最后,我还要寄语两会代表们,希望你们关注此案,把人民群众对遏制腐败的强烈意愿付诸行动。善恶终有报,天道有轮回——苍天饶过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