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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因为法官素质差异太大,所以同案不能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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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长乐市李建雪医生医疗事故犯罪案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下午,已妊娠39周的陈某某来到长乐市医院,为她接诊的是当天妇科一线值班医师吴某某。接受入院检查后,陈某某入住妇产科三楼一号床,吴某某与当日值班的二线医师杨某珍组成经管组,共同负责她的诊疗。当晚7点,陈某某离开医院回到家中,并于次日上午返回,在吴某某查房之后,进行了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四项和肝肾功能等检查。
2011年12月29日上午,陈某某的各项检查报告出来了,其中“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结果显示异常。当时,经管的两名医师都已下班轮休,未及时主动跟踪检查结果,也没有将她作为新入院患者向下一班医师交接。
2011年12月31日晚9点半,陈某某顺产娩出一名女婴,但产后不久便出血不止。接到助产士报告后,当晚正在值班的李建雪赶到产房处理,并排查出血原因。
二审判决书载明,处理后,李建雪见陈某某宫缩好转,但是阴道仍有活动性出血,考虑软产道裂伤,并通知了当天的二线医师王某兰。
王某兰到场后才从电脑里调出了两天前那张显示异常的化验报告,考虑陈某某可能患有子痫前期重度和低蛋白血症。近一步检查后,王某兰发现陈某某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两处伤口出血,便与李建雪等人进行了修补缝合。
缝合术后,陈某某生命体征一度恢复平稳,此时,李建雪又接到护士通知有其他患者需要处理,遂吩咐助产士等人再观察一会儿,并亲口告知护士,“陈某某是产后大出血的病人,需继续一级护理”,李建雪才再去处理其他患者。
2012年元旦凌晨2点45分,陈某某在被送回病房后又出现面色苍白,血氧饱和度快速降低,李建雪随即打电话通知其他医生前来抢救,但未能挽回陈某某的生命。
事发后,福建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该起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原长乐市医院共14人被处理,李建雪也于2013年1月23日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
同年9月29日,吴某某、王某兰和李建雪三人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移送起诉。据此前媒体报道,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其他两名医生另案处理,检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不明)。
二审:李建雪诊疗行为合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
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判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
福州中院认为,李建雪不是死亡产妇的经管医师,不负有主动查看化验结果的义务,也无从将其作为重点巡视对象。在值班巡视病房的过程中,李建雪已在《待产、产程观察记录》上做了记载,且在陈某某产后出血后,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并配合进行抢救,已履行了职责。一审判决中关于“李建雪不负责任而导致对病情认识不足、诊断错误,没有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等一系列后果承担医疗责任”的评判认定存在错误,且对于她作为下级医师因参与诊治而应与上级医师共同承担诊疗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
此外,从陈某某的化验结果来看,并不能预先推断出产后存在出血的可能性,且李建雪在陈某某产后出血发生后的诊疗符合常规。福州中院认为,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出血量和补液量的评估、产后出血原因等方面存在问题,相关部门认定意见不予采信,“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则将医方责任等同于李建雪个人责任,缺乏依据。”
与此同时,针对产妇的死亡原因,此前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为“产后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对此,福州中院认为,该结果是基于病征作出的推断,未经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亦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李建雪对产妇陈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因此,福州中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李建雪无罪。


四川省巴中市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案经过:
  2000年11月12日通江县洪口乡卫生院医波医生邀请熊医生为难产妇王X菊行剖宫取胎手术,术中取出两活女婴,术中发现王X菊子宫收缩乏力,在术后病情稳定后由波医生陪护转通江县医院治疗途中王X菊死亡。通江县公安局以熊医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尸检记录证实王X菊具有子宫收缩乏力典型特征,但法院分析的死亡原因却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通江县公安局以非法行医犯罪申请批捕,通江县检察院以证明熊医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证据不足而退侦。通江县公安局委托通江县医鉴委鉴定作出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的鉴定书(鉴定注明供办案参考),通江县公安局于2001年4月20日以医疗事故罪将熊医生逮捕。通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注有“供办案参考”、且熊仁荣否认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检察院退侦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结果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王X菊死亡原因进行法鉴定”。通江县检察院又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期间,经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吴XX当庭解释:认“尸检未见到有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的事实,是法医凭经验分析认为王X菊的死亡应该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荣犯医疗事故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黄XX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没法解释”。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已经进行了二审、再审、再再审,再没有程序了”拒绝对申诉复查处理,法院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并作出驳回通知书。熊医生向省高院信访,省高院回复:“由于高院未对案子进行过实质性审理,无法评判”。向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均因为以“申诉还未经终审法院处理,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2019年11月21日巴中市中级法现任院长徐XX解释:合议庭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当于简易程序书面审理)决定变更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法院不认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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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巴中有清正的法官吗?你太奢望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0-6-19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还是需要正能量的人去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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