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庆幸没有坐在那一辆公交车上的同时,从警方的通报来看,该司机的房屋被强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涉案房屋的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从通报可以看出补偿过低,40多平方米的房子只补了7万余元,显然没有达到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不低于市场价”的要求。拆迁方可能辩解,司机只有直管公房租住权。但是国有企业分房具有福利性质,因为国企职工在房改之前工资中没有住房支出这一块收入。所以在房屋征收拆迁中,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房改条件,在征收之前将房屋所有权改至租住者名下,也有直接把全部的房屋补偿款给到租住者名下。
第二,本案中的强拆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涉案司机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当即反悔,没有领取款项,然而没有告知棚改主体合同废除,则合同有效,征收人应当找涉案司机认真协商,劝其履行合同主动搬迁。如果司机拒绝履行合同,棚改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强拆程序违法。如果棚改主体与涉案司机没有依法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后当即反悔并确认合同废除了,则司机不存在主动搬迁之义务,征收部门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司机限期搬迁。在决定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拆迁后住房未能得到保障。涉案司机在预计的补偿款不可能买得起同地段同水平的商品房的基础上,申请了公租房。十分遗憾的是直至事件发生前,他的公租房的资格仍然没有被批准。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房的,应当保障他的居住条件。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上述几个问题都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常识性问题。问题是常识性的问题,怎么还导致了矛盾激化呢?这个问题同样值得思考和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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