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申 请 书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人: 被投诉人: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458612033M,主要负责人:**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滨河路四段1号,联系电话:2222448。 投诉请求:第一、请求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撤销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20日对投诉人的违法且不如实公开全面的答复,并责令广安市人民医院依法作为依法如实全面答复;第二、请求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广安市人民医院问责,对广安市人民医院的查处结果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于2020年6月9日向广安市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载明“因本单位无救护车及急救医护专业人员,若出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救护车和急救医护专业人员依法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请贵院公开广安市人民医院双向转诊(包括广安区区内的医疗机构出现急危重症患者转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急危重症患者向本医疗机构申请转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广安市人民医院到本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和转诊需要派遣调度救护车及医护人员的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本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帮助急危重症患者拨打贵院120指挥中心的120电话进行院前医疗急救,请贵院公开120管理制度或规范,120接警受理派遣120救护车的范围、条件和流程等。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转运到能救治的医院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和人民的就医安全。”,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投诉人的答复违法且不如实全面: 第一、对投诉人的申请信息没有依法如实全面公开。投诉人于2020年6月9日向广安市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急危重症患者向本医疗机构申请转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广安市人民医院到本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和转诊需要派遣调度救护车及医护人员的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而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投诉人的答复书载明的答复没有任何回复,这明显是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没有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进行答复。 第二、投诉人于2020年6月9日向广安市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本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帮助急危重症患者拨打贵院120指挥中心的120电话进行院前医疗急救,请贵院公开120管理制度或规范,120接警受理派遣120救护车的范围、条件和流程等。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转运到能救治的医院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和人民的就医安全。”,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投诉人的答复书载明的答复称“二、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75号)文件相关规定:你申请的广安120管理制度或规范,120接警受理派遣120救护车的范围、条件和流程不属于公开范围。”这明显是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没有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进行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四)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五)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六)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七)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八)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九)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十)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十一)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是挂靠在广安市人民医院的一个科室,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负责人张瑾由广安市人民医院任命,广安市人民医院应当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而广安市人民医院没有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第三、没有告知救济途径。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应依法纠正为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相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投诉人的答复违法,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广安区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包括急救转诊程序、急救转诊联系电话等),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依法责令广安市人民医院制定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包括急救转诊程序、急救转诊联系电话等)并对外公开。 综上所述,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等法规依法对广安市人民医院经办人罗海全、张瑾等人查处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否则,投诉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不知广安市人民医院是否成立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打广安市人民医院办公室电话2222448问回答不知道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和联系电话,请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明广安市人民医院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并告知投诉人,谢谢! 投诉人: 2020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