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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如此招投标[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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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此招投标
“邓小平故里5A级景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鸿锦大道改造提质工程”于2020722日在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于2020813日开标并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网址:http://125.66.2.245/gasggzy/infodetail/?infoid=609cd244-1335-4633-ad17-4661447d7cd3&categoryNum=009001004)。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和第二名存在明显的违法投标行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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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候选人: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
1、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及补遗文件要求,该项目需要1600万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含景观绿化)业绩。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的业绩为“蓬安工业园区九岭村扩园场平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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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程为纯粹的土石方工程,不含景观绿化,经实地走访和现场查看,并无任何景观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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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迁建工程”造成3人死亡的6.22较大中毒窒息事故,于2018年受到行政处罚55万元,违反了招标文件10.24h条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条款。

第二候选人:四川弘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示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严重违反了招标文件要求,居然可以成为中标候选人,真不知道资格审查是怎么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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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领导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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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协兴园区规建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4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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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17: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到,并赓即组织工作人员调查核处。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关心,祝您生活愉快!协兴园区规划建设局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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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邓小平故里5A级景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鸿锦大道改造提质工程的相关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已组织工作力量进行调查,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及补遗文件要求,该项目需要1600万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含景观绿化)业绩。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的业绩为“蓬安工业园区九岭村扩园场平建设工程”,该工程为纯粹的土石方工程,不含景观绿化,经实地走访和现场查看,并无任何景观绿化工程”的问题
经查,蓬安工业园区九岭村扩园场平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系四川蓬安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公招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为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1614.08万元,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7月8日。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蓬安工业园区九岭村扩园场平建设工程”业绩属实。
根据住建部(建办城〔2017〕27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4月起取消园林绿化资质,统一纳入市政公用工程资质范围。为了避免在业绩要求设置时出现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在邓小平故里5A级景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鸿锦大道改造提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综合考虑后将景观绿化纳入也可提供的业绩范围。因此本次项目施工招标所要求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景观绿化并不是业绩要求的必备条件,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属于市政公用工程,且通过评审专家组讨论一致认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关于“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迁建工程”造成3人死亡的6.22较大中毒窒息事故,于2018年受到行政处罚55万元,违反了招标文件10.24中h条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条款”的问题
经查,2016年6月22日6时左右,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迁建工程”C标段大佛寺污水管网工程的挖孔桩作业现场,3名工人在未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和对井内持续送风的情况下,先后下井施工和救助,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三人死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给予了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您反映的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迁建工程出现中毒窒息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属实,但是受到行政处罚时间为2018年不属实。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10.24“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中h条规定“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超过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推算,在2017年7月后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企业属于违法失信行为惩戒的对象,不符合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条件,但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参与本项目投标。
三、关于“四川弘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同一个人,严重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居然可以成为中标候选人,真不知道资格审查是怎么通过的”的问题
经查,四川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十二项的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经理为邓世艳,技术负责人为陈年果。该问题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在上传中标候选人公示材料时,误将项目经理邓世艳填写成技术负责人陈年果,已于8月18日进行更正并进行公示。
综上所述,您反映的有关邓小平故里5A级景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鸿锦大道改造提质工程的3个问题中,6.22较大中毒窒息事故属实但不影响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施工招标,其余2个问题根据目前的佐证资料和调查结果显示情况不属实。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


协兴园区规划建设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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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9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名加油,废了前面两名,项目就是你的了

发表于 2020-8-19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白水清茶 发表于 2020-8-19 11:30
第三名加油,废了前面两名,项目就是你的了

这个价格一看是明显围标,第三名也是一起的,第三名中更好,价格更高

发表于 2020-8-19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有真相,不是业绩造假都是贿赂专家

发表于 2020-8-22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到,并赓即组织工作人员调查核处。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关心,祝您生活愉快!协兴园区规划建设局2020年8月21日.  为主管部门点赞。

发表于 2020-8-2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6·22”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摘至《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典型事故案例选编(2015-2017)》

一、事故简述
2016年6月22日6时左右,四川巴山公司的挖孔桩工人蔡治贵、王家英、陈天学、陈天文等人进入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设施迁改建项目C标段大佛寺污水管网工程的挖孔桩作业现场,其中蔡治贵、王家英从事30#(自编号)人工挖孔桩钢筋混凝土护壁模板拆除作业,陈天学、陈天文从事27#(自编号)人工挖孔桩钢筋混凝土护壁模板拆除作业。6时10分左右在未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和对井内持续送风的情况下,蔡治贵一人下到30#桩孔底部进行挖孔桩钢筋混凝土护壁模板拆除作业,王家英在桩孔孔口处负责协助。6时11分左右,王家英发现蔡治贵下井(桩孔)后就出现异常,在呼叫蔡治贵无应答情况下,随即向陈天学、陈天文求救,陈天文、陈天学两人在未拴安全绳和未通风的情况下下井施救,也出现异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3.7万元。
二、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状态:30#挖孔桩深约8米,其中上半部有深度为5米~6米呈黑色砂质老土很肥沃的回填土;30#挖孔桩现场地貌大致平整,局部存在冲沟(类似有孤岛),冲沟处易沉积上游漂浮下来的动物尸体、植物和垃圾等;30#人工挖孔桩靠近胜利堰河沟,处于大致平整的原始地貌的偏低位置,近期连续降雨,地表水、渗漏水向低处汇集,土壤(砂质土)内的有毒有害气体也会随渗漏水向低处汇集;以上因素导致有毒有害气体堆积在30#挖孔桩底部。
2.人的不安全行为:蔡治贵在未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对井下送风,且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冒险下井进行作业;陈天文、陈天学在没掌握安全应急救援技能的情况下冒险下井实施救援,导致事故发生。
三、间接原因
1.四川巴山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未按照其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挖孔桩作业
四川巴山公司编制有《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配置一台气体检测仪,下井前必须检测井下有无有毒、有害气体”实际情况是四川巴山公司并未配备气体检测仪,根本无法进行井下有无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导致工人在下井时不知道该井底部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6.7“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
其《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还规定“孔深超过6m时应向井下送风,送风管直径不小于10cm,风量不得小于25L/S”,6月22日,蔡治贵在下井前未进行送风。且据调查组的调查,四川巴山公司只提供了2台送风设备,而现场最多时有16个挖孔桩在同时作业,现有设备无法达到送风要求。
2)管理人员作息时间安排不合理
四川巴山公司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每天的上班时间为早上7点至8点之间,而挖孔桩工人的上班时间是早上6点左右,当其管理人员到现场时工人已经下井作业了,无法监督工人在下井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送风等准备工作。
3)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不到位
挖孔桩工人从工程开工至事故发生时,均未在下井前对井内气体进行检测也未严格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送风,四川巴山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及时阻止、纠正作业人员的以上违章行为,导致作业人员的长期习惯性违章作业,终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4)未开展安全应急救援演练
四川巴山公司未按照其制定的《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设施迁改建工程C标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工人演练,致使作业人员未掌握相应的救援知识,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进入事故桩内盲目施救,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5)对从业人员教育不到位
四川巴山公司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导致挖孔桩从业人员不具备本岗位要求的相应安全作业知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6)技术交底不到位
四川巴山公司未按照要求将有关挖孔桩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挖孔桩施工作业班组及其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导致对挖孔桩从业人员未掌握挖孔桩施工的相关技术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的规定。
7)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万志军作为四川巴山公司董事长,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2.广东顺水监理公司监理不到位
按照广东顺水监理公司与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的《监理合同》第三部分附件第一项第九条“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施工安全,并提出建议”的要求,广东顺水监理公司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挖孔桩作业,而实际上广东顺水监理公司明知施工现场存在送风设备数量不足、未按要求送风的隐患,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广东顺水监理公司未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检测井内气体,也从未检查过施工单位是否配置有气体检测仪;广东顺水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到位、管理人员作业时间不合理等监督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开展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理的人员
1.蔡治贵未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冒险下井作业,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陈天文、陈天学在没掌握安全应急救援技能的情况下冒险下井实施救援,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寇钊瑞,四川巴山公司派驻潼南区航电枢纽工程迁改建工程C标段安全员,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在明知未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属违规冒险作业的情况下,仍允许其冒险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潼南区公安局对其是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进一步调查。
(三)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个人
1.隆小波,潼南龙泉公司总经理(区管干部、区政协常委),事业编制人员,专业技术六级职称。代表业主负责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设施迁改建工程的全面工作,对其公司负责C标段技术人员履职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隆小波行政记过处分。
2.蒋尧,潼南龙泉水利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政编制,正科级。蒋尧作为潼南龙泉水利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疏于管理,对副董事长、总经理隆小波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安全监管不力的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蒋尧行政警告处分
3.李豪,潼南区交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十二级。李豪作为潼南区交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负责辖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但其在2015年7月9日参加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工作推进会,知道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设施迁改建工程是区交委监管项目后,未向相关领导汇报会议情况,也未按《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安全监管不力的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李豪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及个人
1.吕忠远,潼南龙泉公司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潼南区水务局主任科员。事故发生前,吕忠远发现了安全隐患,也督促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整改,但督促整改不到位,工作存在一定失职。鉴于吕忠远系退休后被重庆市潼桥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返聘,且是受口头安排临时负责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设施迁改建工程安全管理等工作,加之事故发生当天是由隆小波在暂代履行安全监管等职责,建议由区水务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本人向区水务局作出书面检查。
2.陈卓,潼南区米心镇党委书记,原潼南区水务局副局长,行政编制。陈卓作为潼南区水务局原副局长,兼任潼南焊点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机构涪江水体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分管潼南龙泉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期间,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潼南龙泉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潼南航电枢纽移民迁改建设工程项目部履行安全监管等职责,对该工程未完善质量监督手续、未进行开工备案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安全监管不力的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区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本人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张勇,潼南区交委副主任,分管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区交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行政编制。在区交委是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设施迁改建工程行业监管部门情况下,张勇未督促区交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该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不力的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区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本人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区交委作为在潼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专项设施迁改建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未有效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责成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区水务局作为潼南龙泉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未有效落实兴业监管职责,责成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建议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四川巴山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挖孔桩作业、管理人员作息时间安排不合理、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开展安全应急救援演练,违反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6.7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其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万志军作为四川巴山公司董事长,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其2015年年收入40%罚款(7万元×40%=2.8万元)的行政处罚。
3.广东顺水监理公司监理,未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挖孔桩作业,对施工单位存在管理人员作息时间安排不合理、未开展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等问题监督不到位,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其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为该事故的详细过程,2018年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该事故已录入“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典型事故案例选编(2015-2017)”

发表于 2020-8-2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然不是首次咯,在昆明就被通报了在两个项目业绩造假,拉入当地黑名单!现在依然然故技重施?
181501srpttjqvypp2bj5f.jpg


发表于 2020-8-1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

发表于 2020-8-19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还会有??????

发表于 2020-8-1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中情况还是要查哈两家公司。乱求搞

发表于 2020-8-2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公平公正,验明正身

发表于 2020-8-22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了

发表于 2020-8-22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20-8-22 11: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等围标行为,必须严查,还社会大众一个公平公正公开

发表于 2020-8-27 1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27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都是套路啊,同志们,都是满满的套路。 蛋糕分给谁,都是提前安排好了的,中标者都是一起围标的,都是他们自己找来的。即便不是一起的,也都是互相通个气,这个项目谁做,下个项目另外一家做。   不要想太多了,都有利益牵扯的。
发表于 2020-9-5 12: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兴园区规建局 发表于 2020-9-4 18:26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邓小平故里5A级景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鸿锦大道改造提质工程 ...

牛皮,在其它地方拉入黑名单的在广安还可以投标中标

发表于 2020-8-19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的世界. 发表于 2020-8-19 15:42
这中情况还是要查哈两家公司。乱求搞

应该查代理公司和专家

发表于 2020-8-19 19: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20 08: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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