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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人行道可以私有化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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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交警二大队,衷心感谢你为小区人民停车难办实事,但怎么发现公路边的停车位不见了,人行道上划了很多停车位,是件利民的好事,全小区人民都感谢你,谁知后面被打上了庄,加上了锁,呵呵,原来又是官商勾结的产物,停车位,人行道,盲道都没有了,可在当今政策下,应该不会出现官商勾结,可能是交警大哥没看见,不知道,我又郁闷了,为什么贴罚单的时候,那么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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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广安交警二大队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9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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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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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8: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胥巧额”: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我队核实,该处停车位为广安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设置了进出口。目前,尚未收费,市民可以停放车辆。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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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8 08:57
执行的时候考虑过法律的感受吗?法律说,在有些权利面前我也是卵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9-9 1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交警二大队 发表于 2020-9-9 18:18
网友“胥巧额”: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我队核实,该处停车位为广安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 ...

这个位置建得好,目的性很强,感谢。

发表于 2020-9-8 1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0-9-8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

           刚才路过看了一下 ,楼主爆料属实,的确是人行道被占用了!希望有关部门拿话来说!有证据证实这个区域属于交警管辖范围,2019年10月3日,我还因为在这里停车吃了一张交警二大队的罚单,而且罚单注明是“滨江路”违停!

    假设,所有“商贩”都可以把“门前”窃为己有,那不是乱了套?按照这个逻辑,接下来对面的“哈福”是不是也可以把门前“窃为己有”呢?

   典型的违法占有公共资源!!!


    @交警二大队,@城市管理局!

 楼主| 发表于 2020-9-8 14: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智勇传媒 发表于 2020-9-8 13:14
刚才路过看了一下 ,楼主爆料属实,的确是人行道被占用了!希望有关部门拿话来说!有证据证实这 ...

正义的智勇传媒来了,晚上回家真的停车很痛苦。

发表于 2020-9-10 1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成了酒店的专用停车场了,这属于侵占公共支援,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还老百姓一个说话

发表于 2020-9-7 2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把公共区域私有化了么?不知道是谁审批的。该不会真的是官商勾结……希望有关部门严查!

发表于 2020-9-8 09: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就是塘塘不大,水深得淹死人

发表于 2020-9-8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交警二大队  出来解答一下

发表于 2020-9-8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勾结”哪来的“黑势力”?

2022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0-9-9 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始终认为,法律也好,规定也好,都要一视同仁,决不能够像“川普”哪样搞双重标准!把法律法规当儿戏!所以,请主管部门,对“君悦”非法占用公共资源修停车场的事情,拿出一个法律上的依据!是谁批的?是根据什么“条款”批的?这里面到底有没有利益关系?

有关资料表明: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相关管理条例如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拓展资料:
      占道经营是指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行为。治理摊贩占道经营问题,一直都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占道经营者以牺牲大众利益及公共环境等换取自身收益为目的,它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蚕食道路,影响交通安全。
      二、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三、破坏经济,危害身体健康。
      四、妨碍管理,损坏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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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主管部门来一起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占道经营城管罚款标准是什么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处[color=rgb(41, 122, 204) !important]罚金额:两万元以下。

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16/1429453213.jpg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 2020-9-9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楼主爆料的问题,我也想补充两句。一是擅自占用整个人行道及盲道、私自划设停车位的违法行为,到底该谁管?为什么发生这么久了一直没有人管?当初建设留了那么宽的人行道,现在一个无良商家居然就可以随意地让行人“无路可走”了?二是该处商家在城市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设置的、完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隔离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到底该谁管?为什么这么久了也一直没有人管?
广安“人民阅卷”等各种活动搞得如火如荼,为什么这种摆在台面上的违法事,居然被相关职能部门选择性无视了?还是存在官商勾结、人情大于法的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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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就要看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执法局是如何表演“双重标准”的!看看君悦到底有什么后台!      

      还是那句老话,千万不要滥用权力把法律法规当面团,随便揉泥,一拍一张饼,一拉一条线!钱不是万能,玩弄权术终将“自焚”!

法律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已转交广安区舆情中心和交警二大队,静等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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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4: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次去滨江路玩,也停这里的啊,没去吃饭也可以停得嘛。

发表于 2020-9-9 20: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9-9 2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是违法的,官商勾结,必须严查。

发表于 2020-9-9 2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是违法的,官商勾结,必须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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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0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哪里来的依据可以占用人行道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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