峗庆富、罗孝碧与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地决定》案 自我辩论意见 尊敬的法官: 原告峗庆富、罗孝碧(下称原告)诉被告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被告)《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二案,法院进行了审理。 被告辩称:因修建高速公路,对原告《责令限期交地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法,依据安府办发【2019】46号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准,补偿公平合理。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20年7月15日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安自然资责2020第01号、02号)违法;撤销该《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判决被告执行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重新安排宅基地给原告建房。2、申请对安府办发【2019】46号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 针对上述双方的争议焦点,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二原告是红双村5组的农民,在修建高速公路很久很久以前,分别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并依照《物权法》第152条规定,修建了楼房及附属设施。 第二,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受《物权法》第117条、121条,第42条等法律法规政策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被告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该决定依法应当无效。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农村农业局的管辖职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管辖职权范围。 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实施后,安府办发【2019】46号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继续适用原来的两种安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一人20万元;产权调换一人安置住房40平方米【不是建设用地40平方米】,已经与上位法新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相抵触。该规定依法应当无效。 第四,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原告有权选择要求政府“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而且,要先安置宅基地建房后搬迁,并安规定补偿过渡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不尊重原告的意愿,限制原告只能选择法律规定三种安置补偿方式中的后两种安置补偿方式的一种,侵犯了原告的选择权,违背了原告的意愿,其行为违法,损人利己,其目的不可理喻。 第五,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2条规定,三人以下户按三人安排宅基地面积,国家鼓励生育二胎以来,四人以下户应当按照四人安排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 二原告户分别有宅基地 平方米、 平方米。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拆迁户的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面积,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据实就近补偿安置。如果被拆迁户的宅基地面积少于国家规定的面积,应当依法增加补偿宅基地面积。 综上事实及法规政策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其依据不能成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辩论意见。 原告峗庆富、罗孝碧的委托案外代理人胡代国书写-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20年9月17日15点,在安岳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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