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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知假买假居然成了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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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优秀网友 2019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0-12-5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双11,虽然套路更多,东西比起平时价钱也是涨了一些(羊毛只能长在羊身上,卖家付出了更多的营销费用,涨价实属正常)。
尽管如此,我还是买了几样东西,原因嘛很简单,刚需。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有一样东西参数虚标,多方搜集证据,向某平台申请了退一赔三,产品退回,拿到了三倍赔偿金+退回的货款,除去检测费用等维权成本,到手约为18000多元。

在微信群分享此经历的时候,有大概20多个群友立即响应,趁卖家还没有下架该商品,20多个人把该卖家的180多件库存全部清空。后续找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拿到检测报告进行索赔。然而着20多位群友,并没有等到平台支持的答复,反而收到了卖家发来的律师函,说愿意原价退款,并承担检测费用,至于退一赔三,不予支持,否则将予以起诉买家敲诈勒索。

律师函里面说的比较清楚,说这20多位买家,存在职业打假行为,而职业打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我不清楚律师是不懂法还是卖家看索赔数额巨大而耍赖皮,我认为后者的成分应该更大一些。

首先说敲诈勒索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这20多位买家,在物流公司通知提货之后,买家同一时间也通知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现场封存,在物流公司的监控画面下交由检测机构去检测,完全杜绝买家掉包的可能性。检测报告出来之后就找卖家索赔,整个行为完全合理合法,一切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索取,怎么叫敲诈勒索?

就我个人来说,我认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只要不以非法手段去掉包,伙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应该得到支持的。对方律师还说,就算是这些程序都合理合法,但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因为买家自己的私欲,就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这完全可以导致一个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因此而倒闭,大量工人因此失业。。。

这律师不简单,还谈公序良俗。。。我认为的公序良俗就是:花大钱,买好东西,花小钱,买孬东西,不管是好东西还是孬东西,都应该是真东西,用孬东西包装一下以次充好来扰乱市场,这就是最大的违背公序良俗。这20多位买家做的事情,正是让杂乱无章,劣币驱逐良币的混乱市场保持一份清明的正面表率!又何来买家违背公序良俗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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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0-12-6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知假卖假,知假买假,都是投机倒把,一路货色。
发表于 2020-12-6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深圳有此先例,遭判了的........
明知道是假的,直接收集证据,举报不行吗?一样有奖励...........

2021年优秀网友 2019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20-12-6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沐歌 发表于 2020-12-6 11:28
知假卖假,知假买假,都是投机倒把,一路货色。

就现行法律来说,知假买假,不算投机倒把吧?倒是卖假货,这是妥妥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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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6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山光头佬 发表于 2020-12-6 11:56
反正深圳有此先例,遭判了的........
明知道是假的,直接收集证据,举报不行吗?一样有奖励..... ...

举报可能面临打击报复,打假也一样,但奖励并没有赔偿多,因此嘛。。。

发表于 2020-12-6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卖假的不狠狠处罚,反倒来搞打假的。这世道。

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0-12-6 16: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章 发表于 2020-12-6 13:44
就现行法律来说,知假买假,不算投机倒把吧?倒是卖假货,这是妥妥的违法

知假买假,就为了赔偿,贪婪,怎么不是投机倒把呢。
发表于 2020-12-6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快速回复#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规定》第三条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和消费过程中买到假商品有一定的区别。“知假买假”是基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购买的索赔行为,王海等“打假英雄”“打假专业户”即是“知假买假”的典型代表。从司法实践看,对王海等“知假买假”行为,有的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有的法院认为,在明知商品是虚假商品的情况下购买以获取双倍赔偿,不属于合理行使权利,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对法院的判决,无论法学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其中,“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为例外”的赔偿机制颇让公众“心寒”。其实,作为一种专业的打假行为,纵然“知假买假”是不正当的消费行为,也是“瑕不掩瑜”。  “公民应当合理地理解法律、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通过他人的违法行为获利。”很多商家及一些审判人员,习惯用道德标准来评价消费者,在他们看来,打假可以,但必须是免费的、义务的。倘若从中取利,则是动机不纯,违法悖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正确理解“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应当放在相关的法律关系中考察。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立法目的,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二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而“知假买假”行为显然满足了“保护消费者,打击经济欺诈”这两点,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价值。也正因如此,笔者认为“知假买假”的人也是消费者,他们不但为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在“打假”,也为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打假”。  进而言之,《规定》第三条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社会需要的是正常的商业道德,这种正常的商业道德就是要使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去维持它,而不是靠极少数人的自我奉献、自我牺牲以及高尚的纯洁的“动机”来维持。换句话说,既然厂家、商家可以“制假造假”、“知假卖假”,消费者怎么就不可以“知假买假”呢?所以,尽管“知假买假”行为的动机可能有点不“道德”,但是,“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只要“知假买假”行为的目的是举报、监督和净化市场秩序,并不存在敲诈勒索,就应当给予支持,乃至鼓励。只有当假货销声匿迹,商品经济秩序井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无虞时,“知假买假”行为也就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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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6 19: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纳税人 发表于 2020-12-6 18:30
#在这里快速回复#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 ...

你最后这段话,我很赞同。话说,知假买假,如何定义?首先是我得知道是假货,你要有证据证明购买商品之前我就知道是假货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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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6 2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沐歌 发表于 2020-12-6 16:48
知假买假,就为了赔偿,贪婪,怎么不是投机倒把呢。

我认为这就是摘柑子选甜的摘,不明白为什么就成了投机倒把。
贪婪的行为很多,我们都想要更高收入更好生活更长寿命,只要不违法不违背道德底线,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发表于 2020-12-6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发表于 2020-12-6 23: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你的微信群是个什么样的群,是所谓的打假群,实则是干一些敲诈的事的,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为什么不直接举报给相关部门呢?

发表于 2020-12-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网上公然销售假货,平台装聋作哑,相关部门也无人理会,难道打击假货就只能用这种以毒攻毒的方法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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