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女士:
您好!来电收悉。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反映(咨询)的问题,金堂县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我单位已多次向您答复或解释以下内容: (一)关于2013年其房屋被拆迁,但一直没有得到赔偿, 未领取到过渡费及房屋,是部门逼迫其已经领取过渡费及房屋的手续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鑫宇公司在老法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拆迁了您和前夫钟厚明旧房126.12平方米,安置和补偿给您们2套住房共计204.67平方米和补偿款203621.00元。 鑫宇公司按照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分别在:① 2013年8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您和钟厚明支付了拆迁安置补偿款19万元和过渡费13621元(2013年8月26日-2015年2月25日,18个月*6元/月/平方米*126.12平方米),两项合计203621.00元;②2015年4月9日,向您和钟厚明交付了第一套安置房(北滨壹号1栋1单元12楼5号,面积116.67平方米),并支付过渡费170元(2015年2月26日-2015年4月25日, 2个月 *9元/月/平方米*9.45平方米);③2018年10月 16日向您和钟厚明交付了第二套安置房(北滨壹号2栋1单元4楼8号,面积88.58平方米),同时支付过渡费6293.00元。以上两套住房您们均已接房,居住的物业处有您办理接房的手续。 因此,您反映的2013年其房屋被拆迁,但一直没有得到赔偿, 未领取到过渡费及房屋,是部门逼迫其已经领取过渡费及房屋的手续的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您认为其有194平方米的房屋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您和其前夫钟厚明两人共有的产权房位于永利村3组,属于2010年县老法院片区旧城改造范围。拆迁过程中被您一直不提供房屋产权证,拆迁工作组就会同您和前夫钟厚明对其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面积为126.12平方米(2015年金堂县信访会上,在档案室调取到您旧房档案,档案记载旧房实际面积只有108.24平方米)。 因此,您认为其有194平方米的房屋没有任何依据,不属实。 (三)要求再赔偿80万元赔偿款。 经调查核实,2010年金堂县老法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是经县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88号令)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拆迁安置补偿是原地安置,新旧房屋面积置换比例1:1和新旧补差的政策。 2010年,金堂县老法院旧城改造实施前期通过合法程序,由被抽中的评估公司对新旧房屋进行了评估,旧房评估价最高的为2300元/平米,新房评估价最高的为2901元/平米。 鑫宇公司在此次拆迁中,拆迁您和钟厚明房屋126.12平方米,安置给您们两套住房共计204.67平方米,此外,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以上两套住房应补差价款231138.00元,鑫宇公司考虑您生活困难,从人为关怀角度给予了全免。同时,鑫宇公司还给予了安置补偿款和过渡费203621.00元,并于2013年8月27日转到您和钟厚明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因此,您要求再赔偿80万元是没有依据,不符合当时的拆迁政策,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金堂县网络理政办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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