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0182|评论: 2

[你评我议] 一声“草包”拘留三日, 执法尺度真的没问题?

[复制链接]

日前,贵州的任女士在微信群内称小区所在社区支书刘某 “草包”,毕节市警方赶赴贵阳市将任女士铐回毕节并拘留三日。对此,涉事支书刘某称报警只是想让任女士道个歉,而毕节市警方回应称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用手铐铐住任女士进行强制传唤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

为什么要称社区支书“草包”?事件源于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业委会疑似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作为业主的任女士因不满社区支书“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的回应,而有了“草包”的言论。
2329e41a3b7aec8ae185a86b574d3bef.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01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1-1-27 09: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某称“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引发了业主任女士的不满。

因一句“草包”被警方跨市用手铐带走行拘,惊出了公众一身冷汗,一位网友留言:草包两个字就能关三天的话,各位自己算算,你们都够关几天?不得不说,这样的行拘理由、执法尺度实在让人很没有安全感。

根据毕节警方的说法,行拘任女士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罚款。处罚看起来有法可依,但值得考虑的是,法律层面的侮辱应该被泛化解释,还是应该有着严格限定?毕竟,相关行政处罚不仅是法律层面上对某一行为做出的是否违法的认定,更涉及到对公众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倘若不谨慎对待,将执法尺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其结果必然导致相关法律的崩坏,与设立该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3762cabaf75933632ae0228612f1a1ac.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1-27 0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毕节警方认定“看这个草包支书怎么说的”公然侮辱了刘某,决定对任女士行政拘留三日。

更进一步,如果按照毕节警方的执法尺度,日常生活中很多对话恐怕都将被认定为违法,因为,这样的执法尺度只要求客观上有通俗意义上的某个侮辱性词汇,主观上有故意,既不考虑实际的原因,情节轻重程度,也不考虑社会危害性、可谴责性和再犯可能性等等因素。网友灵魂发问背后的不安全感正来源于此,可以说,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不仅没有起到保护法益的目的,反而营造了更强烈的社会不安全感。

此外,在任女士被警方使用手铐铐走的这一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争议。目前,双方说法出现了较大出入,根据任女士的自述,警方在其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直接给其戴上了手铐。但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派出所的说法则是,任女士拒绝配合且情绪激动,根据相关规定,办案民警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使用手铐对任女士进行了强制传唤。这其中,因为什么原因上了手铐,过程中是否有“行车4个小时左右,要水喝遭到拒绝”的情节关乎基层执法规范,有必要通过执法记录仪搞清真实情况。

跳脱出具体的执法争议,从更广的范围进行考虑,还有一个疑问待解——是否毕节警方会对所有的类似行为进行行拘处理,抑或是如果不是毕节警方,其他地区警方是否会对任女士的行为做行拘处理?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在于被形容为“草包”者刘某的丈夫是毕节市公安机关民警,这不免让人想到关系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又超越了此前的执法争议,进入到了执法程序合规与否的层面,不应回避。

公权力不能滥用,执法尺度更不能任意扩大,刘某是不是“草包”可以各有说法,但执法是否合法合规不容含糊。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