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4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滨河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赵颖,该院副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晓荣,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再审申请人广安市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贵晓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终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安市人民医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西南政法大学作出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17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1748号鉴定)和[2019]鉴字第6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6341号鉴定)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在一审质证中,广安市人民医院对贵晓荣提交的彩超提示“贵晓荣右侧睾丸缺失”一直有异议,要求进一步确认。但鉴定人员未进一步检查睾丸,就依据有争议的岳池县九龙卫生院的彩超,并在损害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作出了广安市人民医院是贵晓荣右侧睾丸缺失的全部原因的结论。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广安市人民医院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鉴定中心对1748号鉴定书作出答复。随后又要求贵晓荣去大坪医院检查,2020年1月13日大坪医院作出检查结论为:考虑睾丸萎缩,请结合临床。该结论与岳池县九龙卫生院结论不一致。2.西政司法鉴定中心6341号鉴定书列明的鉴定人员为谭某、彭某,而谭某根本未在现场,鉴定程序违法。3.本案损害后果到底是睾丸缺失还是睾丸萎缩,没有一个明确结论,而岳池县九龙卫生院结论是睾丸缺如而不是缺失。(二)原判决对主要证据未予质证和认证。2020年1月13日贵晓荣到大坪医院检查后,广安市人民医院将大坪医院的检查报告交给了鉴定机构,但一审法院未对该组证据组织质证。(三)广安市人民医院严格按照诊疗程序治疗,贵晓荣所诉属于手术后并发症所导致,与诊疗行为无关,广安市人民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问题未:一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1748号鉴定和6341号鉴定是否应采信的问题;二是广安市人民医院是否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对此,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1748号鉴定和6341号鉴定是否应采信的问题。经查,这两份鉴定均是一审法院根据贵晓荣的申请,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2.贵晓荣右侧睾丸缺如的损伤残疾程度(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1748号鉴定意见为:1.广安市人民医院对贵晓荣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过错是导致贵晓荣右侧睾丸缺如的完全原因。6341号鉴定意见为:1.贵晓荣属于八级伤残;2.贵晓荣的误工时限综合评定为90日,护理时限综合评定为60日,营养时限综合评定为60日。一审过程中,这两份鉴定已经贵晓荣、广安市人民医院质证,鉴定人书面回复和出庭作证,能够确认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所以这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均应予以采信。
(二)关于广安市人民医院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由于广安市人民医院对贵晓荣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过错是导致贵晓荣右侧睾丸缺如的完全原因。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对贵晓荣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认为鉴定程序违法,贵晓荣损害结果不明确以及法院审理程序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广安市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安市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向阳
审判员 刘冰柔
审判员 谭 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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