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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清洁工捡到60万和名表一块,一分钱都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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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3-19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你捡过钱没?
  我捡过。
  十块。
  踩一脚,收起来,立马去买了糖吃。
  哎,我太不高尚了。
  觉悟还有待磨炼啊。
  以后我再捡到,不管多少,肯定交给警察叔叔。
  就像下面新闻里的清洁工一样:
  3月19日海南海口,上午9点左右,一名水上环卫工在美舍河清理水面垃圾时,从河边捞到一个黑色皮包和一个帆布环保袋,里面装着大量现金和一块浪琴手表。经初步清点,现金约有60万元左右,环卫工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后,公司已经通报警方,并第一时间将财物移交给警方。目前,警方正在调查这些财物的来源。
  新闻没有提及,发现钱财之后,清洁工经历了怎样的思想斗争,但我们知道,结果是:
  拾金不昧。
  那么,这些钱,他能得多少呢?
  有人要说了,捡了上交是本分,不上交查出来要受处分,怎么还想着分钱呢?
  说得也是。
  不如来看看《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内容,基本是以前《物权法》的规定,最大的变化是一点:
  以前是六个月无人领,则归国家;
  现在是一年。
  按网上律师的解读,这体现了——
  国家不与民争利,让利于民的思想。
  哇,这必须鼓掌啊!
  一条一条,放到此事上,就几句话:
  其一、清洁工上交是正确的,占有则为非法。
  其二、若有人领取,需支付保管等必要费用。
  因为财务已上交,所以相关费用,是给有关部门。
  其三、若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
  呀,看完之后,倒吸了口凉气。
  清洁工捡了这么多钱,外加一块名表,理论上,一分钱都得不到啊。
  此理论,又分为两个实际:
  一、有人领取,在向有关部门支付了保管费后,还拿出一些钱感谢清洁工——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报酬请求权,如果失主不愿给,拾得人也毫无办法。
  二、像网友分析的那样,贪官、盗贼、抢犯……丢的,不敢回来要,则归国家了。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悬赏。
  问题是,他已交到有关部门那里了,悬赏的钱,给谁呢?
  我就搞不情了。
  有熟悉法律的朋友,不妨指教一二。
  不管如何,法律的这些规定,是有传统的,那就是,中国人道德高尚,视金钱如粪土,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
  哎……幸好我很少捡到钱,否则,真不知该如何纠结呢。
  另外,我真的真的真的希望——
  是我眼睛夹了豆豉,没有看到可以得到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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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只说了保管的必要费用,捡到一袋钱马上走路交到派出所有什么必要费用,我更觉得应该规定失主应该拿出比如财物的百分之几的现金作为报酬奖励给拾金不昧者,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让制度为社会的公平道德护航。

发表于 2021-3-2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获得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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