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平昌县法院消息,3月16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马良辉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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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良辉在担任平昌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巴中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在工程款拨付、人事调整、评先选优等工作上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62.2万元;身为巴中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在下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为徇私情,强令、授意相关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长时间未受追诉,被巴中市纪委监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良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马良辉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马良辉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干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单位职工共计15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本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悉,已于2019年退休的巴中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马良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马良辉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事实真相,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拒不交代组织已查证属实的违纪违法事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以敛财为目的,长期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牌赌博;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两大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强令、指示、授意办案人员枉法办案,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马良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徇私枉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巴中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马良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马良辉简历
马良辉,男,汉族,1959年3月生,四川通江人,省委党校在职大学学历。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年9月至1978年12月,在通江县文胜乡小学任教;
1978年12月至1985年8月,在部队服役;
1985年8月至1988年9月,在通江县公安局工作;
1988年9月至1989年7月,任通江县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
1989年7月至1992年1月,任通江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
1992年1月至1992年5月,任通江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
1992年5月至1994年1月,任通江县公安局广纳派出所所长、副科级侦查员;
1994年1月至1996年3月,任通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
1996年3月至2005年6月,任南江县公安局政委;
2005年6月至2006年11月,任平昌县公安局局长;
2006年11月至2008年11月,任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局长;
2008年11月至2011年9月,任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局长;
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巴中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巴中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1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巴中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2018年9月,在巴中市公安局工作,保留正县级待遇;
2019年4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