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根据您在麻辣社区反映广安市一教育机构恶意不为员工买社保并任意扣薪的问题,我局赓即组织相关人员到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现将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该公司试用期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试用期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实。《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九条 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已责令该公司按照规定限期补缴,立即整改,否则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公司负责人也表态立即将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马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也请试用期员工积极配合公司办理社保补缴事宜。
二、关于该公司擅自拖欠和扣发数月工资的问题
经核实,该公司制订了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参与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待遇,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新入职员工签字予以确认,不存在擅自克扣员工工资行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有制订管理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权力,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照合同约定,该公司存在延迟发放工资的行为,不存在拖欠数月没有发放的现象。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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