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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敢问八户村民的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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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巴中市委、政府、政法委、纪监委领导:
        我们是南江县大河镇园峰山村下文家坝8户村民,由于地理位置限制,公路不通,产业发展受阻,无法与本村、社主路连接,于2000年冬共同岀资就近从莲花石村途经本社水泥路处接头修建1公里公路,全员经3个月以钢纤、二锤、锄头、撮箕推渣,修到500米时,因协商占用被告等共6户长133米自留荒山不成而停工(原就是平均宽约0.8米的百年老路)。在2010年3月终达成赔偿2千元修路,因受爆破物资管控,续修3天第2次停工。当时机械也未普及,就相继外岀务工。在2019年春节后又对原修的500米公路整建和最后500米续修,文浩东对所属8米、文洪范48米提出加码,我们为息事宁人也予同意,却数次加码无休止,目的是不让修,被告先后拒绝参加村、镇的调解。于同年4月2日将文浩东、文洪范诉致南江县人民法院大河法庭,而被告两次拒绝到庭参加调解。案件上交,程序变更后的合议庭因忌惮被告倚老撒泼,竟将原告的第一诉讼请求在判决书中变更认定,质证意见颠倒,举证门槛提高,与诉称事实相符的领条原始证据无证明力,不查验现场就作岀维稳与涉众相悖的判决,上诉、再审庭也是同样的认定,致原告2000年三个月修成的500米便车道,2019年再经17天挖机整修、新修的40米打水漂。2021年1月25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村社领导查验现场,次月25日与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同大河镇、村领导在镇政府协调,被告以本案已经三审,检察院是莫事找事和威协,只准原告方修连排水沟、护路石在内2米宽的路(挖机履带就宽2.8米),还需赔偿在本案中支付的相关费用,以死传三代不准修路。检察官在解释监督难度的同时,建议待其子女能作主时再协商,次日就主要以“领条中双方对修户道路的约定不明确,文浩东、文洪范对3.5米的户道路标准予以否认”;“判决书属于文字表述不完整,不存在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等,不得已出具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因司法维权路的穷尽,现恳请相关部门领导督促原合议庭岀面协调,原告方能在已赔偿剩余93米段修建当地所建最低入户公路。
        一、终审判决、再审裁定既对诉讼请求在一审被变更、质证意见颠倒,被告自相矛盾的质证、答辩、举证等事实的上诉理由视而不见,还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1、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0年立条领取下文家坝修户道公路占用自留荒山赔偿款的有效约定;停止阻拦原告方修建公路的侵权行为”,提举的是与诉称事实相符,双方5人签名的文洪雷、文洪普、文浩东与下文家坝文朋、文飞白协商后,立条领取修户道公路占用6户山林赔偿金领条原始证据,在判决书第5页却被变更认定为:“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继续履行2010年的自留荒山赔偿协议约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赔偿约定的具体内容,被告对该诉称事实亦予否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告的起诉事实”,认为“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尚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显而易见,诉请“履行领取修户道公路占用山林赔偿款的有效约定”,属给钱即可修路的非要式民事行为,领条与诉称事实完全相符,而主张履行自留荒山赔偿协议约定才需协议佐证。诉讼请求变更后,领条就成了“被告对该诉称事实亦予否认”的废纸,明显就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如果诉状中的请求与判决书认定的相符,提供的又只有领条而无协议,判原告举证不能也心服口服。这明显就是忌惮被告倚老撒泼判后难以执行而量身设置的举证门槛。无论判决书如何变更,长133米山林的2千元赔偿,原告只修了40米公路就被阻拦,剩余的460米无法施工是不争的事实。原告认为,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核心部份,若被变更就等同于在判决书中预设主题,张冠李戴判决,更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
         2、二审生效判决也仅只将变更的诉讼请求纠正复原,仍然是以上诉人举证不能维持的原判,判决书认为“上诉人主张的要求被上诉人停止阻碍施工的诉讼请求,应当以双方协商约定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来判断确认被上诉人实施的阻碍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或非正当性”。而双方约定的是修户道公路占用山林赔偿,被告虽持有该林段使用权证,但领取了赔偿就是对修公路的认可,合同的履行。履行情况是路没修通,阻碍施工违反修公路赔偿约定,不具有正当性,且已超过了反悔与撤销期限。
        3、一审判决第3页:被告以“领条中文浩东不是本人签名,原领条都有加盖手印,对领条的真实性不认可”,却既对谁是加盖手印领条执笔人的法官询问回答“不晓得”(可查同步音视频),也不申请对质证领条鉴定,其自欺欺人的质证只能说明领条真实有效,而判决书第5页竟采纳认定为“被告对该诉称事实亦予否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告的起诉事实”,这还有什么公理?
        4、一审判决书第4页,被告对赔偿约定是自相矛盾的两种答辩。文浩东辩称:“被告领取下文家坝修户道公路占用自留荒山赔偿款的约定已全面履行,不存在继续履行;被告阻拦挖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是维护被告林权的行为不受侵犯;原告向被告赔偿2千元,是修摩托车道达成协议的,并不是占用山林的赔偿费用”(文洪范辩称2米宽)。而一审既不审查“领取修户道公路占用山林赔偿款的约定”是否已全面履行或需继续履行,阻拦挖机的行为是否合法,修摩托车道达成的协议是否存在,而是在判决书第5页中将该举证责任转移,以“原告未提供赔偿约定的具体内容”;“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尚不明确”等,判原告举证不能,实属罕见。
        5、判决书第4页,被告提举的是其长子、胞侄、胞弟、堂弟的五人证言,“证明在2010年3月份协商赔偿2千元林木损失款是修摩托车道宽2米的事实,不是原告所称修4米宽的公路事实(原告书面陈述是宽3.5米);九张图片,证明现有山林现状,山林的树木茂密,最后加宽2米应当赔偿而未予赔偿致被告合法阻拦的事实”。而卷尺横跨路面的图片是证明2米宽摩托路已修通,而该证明要点却在判决书中被故意漏列。原告不认可的理由是:文洪雷、文洪普2010年是与文浩东立条领取修公路赔偿,2019年又出具是修摩托路赔偿达成协议的书证;路段宽2米内现仅只有0.8-1.6米,还有7根树木,山林并非茂密,原告方在2000年就已经修了500米公路,不可能还协商在原本就能过摩托的133米段再修摩托路,五人书证和图片显然是伪造的。而质证意见却在判决书中被颠倒为“除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有的路宽1.1--1.2米,没有达到2米,其他证据没有意见”,虽无认定原告认可该两组证据的结论,但法官伍林却在电话中说“原来的路你要修到4米要说通才行”,这就既是认定,也是以其意愿作出的判决。书记员在闭庭前也并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庭宣读笔录,告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而是催促签字。笔录中虽然有原告方的确认签字,不可否认的是,5证人均系被告家庭成员,路段现状也至今没变,原告是收到判决才知质证意见被颠倒,不可能在五日内申请核实与补正,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在上诉状第4页、再审申请第2页请求调阅同步音视频补正却至今无果,原告方所谓认可的签字真相致今成谜。
        6、一审对被告自相矛盾的质证与答辩既不审查,也不查验现场,却在判决书第5页“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原告方是共同出资修建“怪异的”入户路,只字不提是入户公路、2米宽摩托路,还是新占林地应当赔偿或调换才能修的加宽路,连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明,明显不属认定事实不清的范畴,而自相矛盾的认定,也就是推翻其自身判决的新证据。二审对五点上诉理由只有案叙,无一释法明理,还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7、农户自建连接主公路零星占用林地属非要式民事行为,均是一次性赔偿,无需立项。协商致诉讼时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合同法》第十条,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无附条件、期限的简易协议与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条所指“当事人名称、姓名及交易习惯”。领条是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明该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的证明,既是需要停止阻拦施工行为的依据,也适用于被变更认定为“主张履行自留荒山赔偿协议约定”的佐证。二审审判长在庭审中认定“领条有效,既是协议,也是合同,因宽度约定不明确只能算“入户路”,笔录中若无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绝对不会缺失。而农村公路都是沿用众所周知、随处可见的有效路宽3.5米的标准,原告在一审书面陈述第2页4行也有说明,与《南江县深度贫困村村内道路建设实施方案》四第四项确定标准相符,该文件复印件已当庭提交再审庭。被告在领条中不写宽度就是对该标准的认可,若协商的是低于该标准才会注明。就算是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也应该按照法律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参照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和方式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原一审、二审、再审却均不确定。
        二、再审裁定对原一、二审法官偏袒被告、审查庭审三同步是否基本同步和查勘现场的请求均置若罔闻
        1、原一审审判长伍林庭后下午就领条原件未归还事宜与原告在手机通话中执意偏袒被告,将诉请履行修户道公路赔偿说成是:“你的诉讼主张是要求履行协议”,把领条歪曲为“被告不认可的收条”,说原告“你两千块钱就想把事办完,那狗日我估计你这次达不到,莫得证据证明你的起诉事实,原来的路你要修到4米宽,好像要说通”等,并在判决书中对被告的质证,自相矛盾的答辩和五人书证及自拍图片变相予以认定。还将原告的诉讼说成是“霸王硬上弓”,威逼其撤诉,说这样既不伤和气,面子上也好办点,我判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原告依法辩解被训斥“法律上我肯定晓得,用不着给我当老师”,以“麻B、狗日”赃话辱骂。为在判决中变更诉讼请求、给原告方量身设置证据门槛、歪曲证据名称,颠倒质证意见、转移被告变更辩称“赔偿的2千元,是修(2米宽)摩托车道达成协议的”举证责任而预前造势。音频及文档光盘已当庭提交二审,也是推翻一审判决的新证据(纸质被拒收,后当庭提交到再审庭)。因“无播放器”,审判长承诺庭后审查,而判决中既未提及不属新证据,还认定双方都未提交。
        2、原告在上诉状指出:“上诉人不妄猜其中关系,过程涉嫌枉法审理与裁判”,提交有一审审判长偏袒被告的手机通话及整理文挡内容光盘等证据,二审既不认定,也不追究上诉人是否涉嫌诬陷法官,审判长竟在庭审中置《法官行为规范》相关规定于不顾,无视上诉人反对,任由文浩东的代理人叫到庭外私语,回庭说文尚雄:“原来你们有仇,以后你就别再成这个头了”,公平公正成为摆设,判决“驳回上诉人,维持原判”的不严谨判语让人胆寒。
        3、因原一审、二审庭审实况与判决书认定大相径庭,原告在再审申请书第2页请求审查一审、二审庭审三同步是否基本同步,现场查勘修路约定履行情况,确认被告实施的阻碍行为是否正当,并承担不实上诉、再审申请理由或诬陷法官的法律责任,裁定书对此同样视而不见,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只能察到案由、当事人及经办法官,点不开庭审录播,显然是因忌惮被告倚老撒泼、判决难以执行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而设置。原二审、再审也仅只对案件纸面审查,有明显争议部分的庭审三同步、查勘修路现场的请求在庭审中闭口不谈,判决和裁定中也只字不提。既然原告提出庭审实况与判决认定有误,依法请求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补正,人民法院就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调查核实纠错,证明原一审、二审庭审实况与判决书认定是否基本吻合,并追究原告的不实上诉、再审理由的法律责任。若只有笔录无同步录音录像佐证,又如何让原告方信服?而既不审查,又不查验现场显然是无法见光。
        综上所述,原告方的愿望仅只是修通制约产业发展的入户公路,并不是为讨说法而上诉和申请再审。忌惮被告倚老撒泼,也不应无视原告方的赔偿及数万元投资修建的540米公路打水漂。年龄在法制社会并不是法外避风港,也不存在特殊公民,就是判决后也还可通过被告子女作工作或耐心等待,原告方也愿意降低标准。而协商之门却被人为关闭,这至少也是一审判决书文字表述不完整所致的诉讼请求变更,将错就错造成的上诉、再审请求被驳回和检察机关压力山大而退岀,严重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现恳请巴中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督促原合议庭岀面协调,原告方能在已赔偿的剩余93米段修建当地最低宽度的入户公路,基本告别人拉肩扛就已知足。
       求助人:文尚雄、文高平、王林、唐窈华、文北平、闫云成、文玉兵、文向阳  
    电话:1332061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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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21: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5-17 19:17
要想富,先修路

 楼主| 发表于 2021-5-18 06: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修一条最低宽度的入户便车道,作为普通百姓竟成了奢望,其愿望的确是与世无争。

发表于 2021-5-18 08: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真的是最朴实的愿望,当今社会大多数人已经享受了社会发展成果,村村户户通了公路!而我们八户村名却在为十年前已经达成的协议,如今却遭人无端阻拦加码要挟而不得继续修路!要致富先修路,希望青天大老爷父母官能看到我们这八户村名最朴实的愿望!

发表于 2021-5-18 09: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人方便,与己方便,有时就是个别人的自私,阻碍了整体发展,愿人穷不愿人富,与他无关,就要损害整个大家的利益。路通了,大家都有好处,多一条路多一个选择。这几户人家房子都很破是危房,无法住人,但因为公路不通,无法改善,只能租房住。希望政府多帮助沟通解决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1-5-18 15: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退出也是无奈之举,他们也尽力了,一是到现场查验连所谓2米宽的摩托车道都还没修通;二是通过讯问,对方尽管狡辩是修2米宽的路,终于认可领条属实;三是村镇领导至少知道谁胡狡蛮缠。这一切一切的烂事检察官不是不敢监督,而是难处。

 楼主| 发表于 2021-5-19 09: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判决第5页第8行将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0年领取下文家坝户道公路占用自留荒山赔偿款的有效约定”表述为“主张被告继续履行2010年3月1日的自留荒山赔偿协议约定”属于文字表述不完整问题”,检察官只得在不支持监督决定书中的这些话道岀的累无可奈何啊!虽然可以不计成本,但压力可想而知。

 楼主| 发表于 2021-5-20 07: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2月初连周日都没休息来大河办理本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责怪,人家尽力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5-21 0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8户的房屋基本处于残垣断壁因公路不通而无法修善戓改建,全都在外务工养家,在大河街上租房或买房居住,整个下文家坝的田地已是杂树丛生,惨不堪言,昔日远近闻名“一碗泥巴一碗饭”的好地方也不得不放弃而背井离乡去谋岀路。

 楼主| 发表于 2021-5-22 06: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当事人认为庭审实况与判决书认定有很大出入,并且也在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中提出存在“错证、漏记、擦边记”现象,也列举了部分内容,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经办该案法庭的法官就理应从同步录音录像中证实自己的清白,追究当事人诬陷法官的法律责任,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按最高法的规定是与案卷一样的保存。

 楼主| 发表于 2021-5-22 07: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在二0一0年就发出《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楼主| 发表于 2021-5-22 07: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5-22 1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一审怎样判歪曲理由但相信迟早要还的,相信共产党相信政府!

 楼主| 发表于 2021-5-23 07: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楼主| 发表于 2021-5-23 07: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中请求补正也不算晚吧!因铁的事实与至今没变的现场不上在那摆着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5-23 07: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24 07: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件赔偿就可修路的普通纠纷都选边乱整,自古以来修桥铺路是好事,是善举难道都不知道吗?于心何忍?

发表于 2021-5-24 12: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在镇上检查院调解竞敢还说打官司花了的钱还叫原告给他拿出来才能修!你钱花在谁身上的呢?怪不得大狂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6-3 18: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面对法官枉法只有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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