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据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该院在5月24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制造毒品罪的罪犯唐志东执行死刑。此前,唐志东与他人在内江市资中县某乡镇民房内制造冰毒,公安机关在制毒地点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晶体8114克,含甲基苯丙胺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
现年47岁的唐志东系四川德阳市中江县人,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6年5月4日,唐志东与郭远柏(同案已判)、蔡笃炜(同案已判)在成都市商议制毒事宜,选取在资中县某乡镇某村一民房内,用麻黄素作为制毒原料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制毒地点将郭远柏、蔡笃炜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811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以及大量制毒辅料和工具。当晚,公安机关在成都市将唐志东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唐志东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唐志东与同案被告人共谋制毒,提供制毒原料、辅料、工具、制毒技术并负责制造关键环节,指挥同案被告人具体操作,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唐志东伙同他人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法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志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执行死刑前,唐志东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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