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诉讼保全冻结第三人购房款1200万元,2018年第三人提出延时交房要求开发商赔偿480万已作出结案,被举报人将我诉讼保全的480万划给他人,余下780万本应该及时划给我,但被举报人在三年多时间以没有找到第三人为名迟迟不执行,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是严重乱作为和不作为。 被执行人第三人:贾峰(华耐家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14号华耐家居星选馆(南四环大红门集美家具城内)。 一、绵阳中院执行局违背法律事实,乱作为 2013年11月20日,贾峰与相国公司签订《和解协议》,2014年贾峰接收房屋后,没有按期向相国公司支付600万元购房款。2014年7月2日,冯金川起诉相国公司<2014>绵民初字166号调解书确定相国公司向冯金川支付欠款600万元及利息(未付),2014年9月5日,冯金川申请绵阳市中级法院诉讼保全执行贾峰房产款1200万元。 该执行裁定已经生效超过150天,按法律规定,超过30天,法院应作出贾峰提异议的裁定或驳回。已超时效,视为放弃。反而,绵阳中院执行局法官张友龙与案外人贾峰串通,法院对裁定书不送达。找不到贾峰的地址,敷衍塞责:为什么又找到贾峰调解,故意伤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我在审判网上搜索到该裁定),违背法律及实施依据。<2016>川07执异16号裁定,申请暂不提取贾峰签相国房产公司的房款。 二、执行法官将我诉讼保全的480万划给他人,第三人执行结案后余下780万迟迟不执行,确实难以费解 2018年8月20日,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执111号结案通知书:因相国房地产延期未交付违约款480万元,将贾峰还尚欠相国房产公司房款1245万元,支付另外案申请人480万元,贾峰还欠相国公司房款78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该给我执行的,执行法官就说一直找不到贾峰,这里面有多少猫腻,大家心知肚明。 综上所诉,执法法官严重不作为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故意与贾峰串通,法院文书不送达,将我诉讼保全的480万元划给他人。而我诉讼保全余下的780万元完全可以执行而不执行,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督办查处执行,请求提级执行,并依法追究执行法官的不作为及敷衍塞责的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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