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邻水县力达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处罚款30万元后仍不吸取教训,二0二0年八月二十日庭审过程中,被告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被告虚假陈述的主要内容: 1、否认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由项目部副经理何庭和财务会计付和平签字。原告当庭提供了原告股东胡润珍与何庭的通话录音(包括光盘和录制说明),何庭在录音中承认他和付和平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该通话录音在法庭上进行了播放。 2、被告否认何庭和付和平是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明何庭、付和平是该项目部工作人员:(1)省道208线建设工程第一合同段通讯录,该通讯录显示:李桂良系该项目部经理职务,电话号码为:187***090;何庭系该项目部副经理职务,电话号码:132***555;付和平系该项目部财务人员,电话号码:137***012;许树平任该项目部协调组组长职务,电话号码:183***333。该照片及视频截图在法庭上进行了出示。(2)项目部现场录制视频(包括光盘和录制说明),在法庭上进行了播放。(3)何庭、付和平的办公照片,在法庭上进行了出示。 3、否认欠油款金额5857943元(大写:伍佰捌拾伍万柒仟玖佰肆拾叁元),只认可欠款金额为155123元(大写:壹拾伍万伍仟壹佰贰拾叁元)。被告仅提供了部分入库单(金额为2881375.79元),对于路基施工队及边坡和孔桩施工队伍的用油一概否认。《柴油采购合同》约定项目部及路基施工用油,各施工队伍系被告组建的施工人员,且在被告对外通讯录公示了各施工队伍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被告公司加盖公司公章报送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欠原告公司油款金额为:4787999元(大写:肆佰柒拾捌万柒仟玖佰玖拾玖元)的《往来询证函》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2日对账金额完全一致(注:2019年12月份被告公司未记账),2020年1月31日原被告对账,被告公司欠原告油款5857943元(大写:伍佰捌拾伍万柒仟玖佰肆拾叁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往来询证函》和《邻水县力达石油公司与省道208线供油对账明细表》 一审法院已查明了《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及付和平、何庭是被告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作出了邻水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油款5857943元及部分资金利息,由此可见,被告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被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请求人在一审过程中,分别向邻水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承办人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对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司法惩戒,但一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过程中,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庭上仍然对上述问题进行虚假陈述,大肆挑战司法权威。请求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司法惩戒,二审法院认为应由一审法院处理。二审法院作出了(2021)川16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为此,特向贵院书面反映,强烈要求邻水县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予以司法惩戒。
请求人:邻水县力达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明 联系电话:13508282136 二0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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