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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吐槽] 南充中院程鹰法官助肘为虐致鹊巢鸠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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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力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予以更正。”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力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一方面认可了不动产登记簿在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方面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另一方面也认可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内容与其真实情况不一致的情形,不能赋予不动产登记簿绝对的证明力。因此,不动产登记簿虽具有不动产权利推定力,但并不能最终决定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在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产生争议时,对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仍应当依赖于对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事实的审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蒲红兵挂靠厦新房产公司竞买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最终竞买成功,因此,蒲红兵是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者。案涉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厦新房产公司名下,但实为蒲红兵借用厦新房产公司的名义办理登记手续,即将案涉土地使用权挂靠在厦新房产公司名下,厦新房产公司并非案涉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利人。由此可见,阆中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程鹰、唐晓兰等人纯属断章取义,(官方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其它一切不管不问),违背常理,违背程序,其暗地与厦新公司勾结、暗箱操作,以合法形式和借口公然全部吃掉我所投资建设的“华韵春天”全部财产的野心昭然若揭。现在,我为此项目已耗干所有积蓄且借债2000余万元。为此我恳请领导对此案督查督办,查清事情的本来面目,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安全,化解日渐加剧的社会矛盾,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蒲红兵                  
                    电话:15283929711   
                              202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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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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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最缺乏的是法律人才,因为很多法官都不懂法律,一个不懂法律的法官如何去审判审理案件,很多案件都是张冠李戴,有法不依,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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