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通江县法院如此积极、态度诚恳、快速的回复,表示由衷的感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一般认为,轮候查封的法院商请移送执行的条件为:(1)轮候查封法院已经进入执行程序;(2)保全法院首先查封财产后超过一年未处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成功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在参与分配时,除扣除其为保全、处置该财产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费用、垫付的评估费等外,还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民诉法解释》第510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在生效判决的确认下,才可执行。
还有就是,通江县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1921财保62号就明确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鲁清安、詹启英、汪义国负责监管。以及(2020)川1921执复1号也明确该案正在审理中,故申请人请求裁定解除涉案房屋和车位的保全和查封,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就已经明确驳回了群洲公司请求裁定解除涉案房屋和车位的保全和查封。
在查封期间,既然明确了由申请人鲁清安、詹启英、汪义国负责监管。但是,通江县执行局在案件还在审理的情况下,没有出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一没公示、二没告知负责监管的鲁清安、詹启英、汪义国几位实际施工人、三又没走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就以群洲公司是首封的名义,单方面就把鲁清安、詹启英、汪义国几个实际施工人申请查封,查封期为三年(自2019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的几千万的资产,进行了解封,部分处置给了群洲公司。通江县法院作何解释?
老子都还没有出生的情况下,儿子就生出来了,还不荒唐可笑?你们还敢说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这薛玉华没有涉嫌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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