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三级法院都不懂医疗事故罪构成的条件吗?肯定地讲,任何医疗事故罪的前提都是医疗事故,而且是医疗事故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造成就诊人严重损伤或死亡。也就是说任何医疗事故罪都是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并不都构成医疗事故罪,那么既然连医疗事故都不是,怎么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医疗事故罪构成的条件: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事实是邀请熊医生去做手术的哪个卫生院还未取得医疗事故执业许可证,所发生的就诊人伤亡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畴)
(二)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
(案中熊医生并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事实,虽然司法机关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行医当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追诉判刑,经再审撤销。但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就肯定了行为不具有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违法性)
(三)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该案由于熊医生的手术行为并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事实,而且就诊人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连医疗事故都不是哪来的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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