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行再2号行政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提审裁定颠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发布的指导案例已经证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行再2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17年7月19日行终28号行政判决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本案争议的四个焦点之一,判决认定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作为理由之一撤销了剑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苍溪县行政机关行政决定。2018年12月28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再2号行政判决继续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本案焦点之一,判决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实质是行政管理措施,作为理由之一,撤销了广元中级法院2017年2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剑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苍溪行政机关行政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发布的行政监督典型案例之一《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认定责令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依法申诉不予理睬,依法控告无人理睬,网络求助不予理睬,请问,要当事人怎么做才理睬?请群众呼声~问政四川指导,请网友们指导,更请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觉纠错,也请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调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2018行再2号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
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违法,是否错误,是否寻衅滋事,是否诬告陷害,请有权机关及时解释说明。
广元市委、市政府的目标是打造川内最优营商环境,一个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政判决长期不能依法纠错,原因何在?有关机关是否长期不作为不担当?是否存在保护伞?依法公开纠错才能彰显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净化政治生态才能优化社会生态,也才能优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