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属地分局依据《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占道停放管理的通告(2007年第1号)》第一条“在本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主道和辅道)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除施化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进行停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横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诉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能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能停车。(四)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在上下人员或物品后,立即驶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动车乱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于2021年6月18日推行了“10分钟内违停驶离可免罚”的柔性化执法管理措施,针对临时停车违法行为,将通过发送违停提示短信,提醒市民主动改正,及时消除违停行为,免于处罚。感谢您对公安交警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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