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2021年新增大型医疗设备机房装修修缮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该项目已实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抽签系统随机抽取10家供应商,进入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环节。通过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即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 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履约能力一项显示:“1.供应商2019年1月1日(含1日)以来具有一个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的得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业绩加1分,最多得11分。(说明:1.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2. 类似业绩是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
试问: 1、是否需要三年内11个装修装饰业绩才能证明供应商具备此项目的履约能力? 2、为什么《招投标法》对设置业绩要求的规定是:三年内不超过1个,五年内不超过3个? 3、其他哪个项目有设置过两位数的业绩加分项? 4、既然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目的是响应国家号召,扶持中小企业。近三年内有11个类似装修业绩的企业,恐怕都是行业天花板了,还需要对口扶持?
综上,该项目设置的业绩数量和分值是否合理?是否涉嫌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业内人士都心知肚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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